环办辐射函〔2018〕630号《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移动使用车载移动式集装箱/车辆检查系统的复函》

浏览量:          时间:2018-07-18 00:13:32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移动使用车载移动式集装箱/车辆检查系统的复函




环办辐射函〔2018〕630号





海关总署办公厅:

你厅《关于商请移动使用车载移动式集装箱/车辆检查系统的函》(署办关保函〔2018〕1号)收悉。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号)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18号)的有关规定,函复如下:

一、你署在全国海关配备的MT1213车载移动式集装箱/车辆检查系统,由同方威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生产,使用一台电子加速器作为射线源,输出X射线最高能量为6MeV,根据《射线装置分类》应属Ⅱ类射线装置。鉴于该型号设备可用于突击检查和随机布控,我部同意对其按照移动使用射线装置进行监管,相关海关在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后,可在本海关的监管区域内移动使用该设备,且无需建筑物屏蔽。

二、对该型号设备,各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在批复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颁发辐射安全许可证时,工作场所可限定为海关监管区域内,无需进一步指定具体的使用位置。

三、该型号设备在移动使用时,应按照《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有关室外使用射线装置的要求,划出安全防护区域,设置明显电离辐射警告标志,必要时设专人警戒。

四、移动使用该型号检查设备的海关,应按照《货物/车辆辐射检查系统的放射防护要求》(GBZ143-2015)的相关规定,确保设备的泄漏辐射水平满足有关要求,实体屏蔽、安全联锁、红外报警装置、急停按钮、监控和通讯等辐射安全设施有效运行,切实保障公众和环境的辐射安全。

特此函复。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2018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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