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办发〔2005〕162号《国家林业局国家保密局关于印发〈林业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8-07-26 00:04:56
《国家林业局国家保密局关于印发〈林业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的通知》
林办发〔2005〕16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保密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国家林业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有关规定,国家保密局会同国家林业局制定了《林业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林业局
国家保密局
二〇〇五年十月二十日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有关规定,国家保密局会同国家林业局制定林业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
第二条 林业工作中的国家秘密范围:
一、 机密级范围
(一) 公开或泄露会严重影响国家利益和对外关系的林业事项。
(二) 公开或泄露会造成行业性重大损失的林业事项。
(三) 公开或泄露会给国防安全带来不利影响的林业事项。
二、 秘密级范围
公开或泄露会削弱或降低行业竞争力的林业事项。
第三条 林业工作中涉及国家其他部门或行业的国家秘密,从其主管部门的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
第四条 本规定由国家林业局和国家保密局负责解释。
第五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1996年5月28日公布的《林业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林办字〔1996〕3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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