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知发管字〔2018〕21号《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互联网+”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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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互联网+”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方案〉的通知》



国知发管字〔2018〕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局机关各部门,专利局各部门,局各直属单位、各社会团体: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决策部署,推进完善执法力量,加大执法力度,把违法成本显著提上去,把法律威慑作用充分发挥出来,创新知识产权监管方式,充分运用“互联网+”相关技术手段提升知识产权保护效率和水平,营造更好的创新、投资和营商环境,有力促进扩大开放和中国经济竞争力提升,制定《“互联网+”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方案》,现予印发, 请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18年7月31日



 


“互联网+”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决策部署,充分运用“互联网+”相关技术手段创新知识产权保护方式,提升保护水平与效果,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决策部署,将“互联网+”作为深化知识产权保护方式改革的重要手段,深化改革措施,创新执法指导和管理机制,发挥大数据、人工智能等信息技术在知识产权侵权假冒的在线识别、实时监测、源头追溯中的作用,缩小对知识产权侵权假冒行为的人力调查范围,最大程度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行为的影响,提升打击知识产权侵权假冒行为的效率、力度及精准度,净化互联网交易环境,遏制线下侵权假冒生产销售,科学推进知识产权严保护、大保护、快保护、同保护,增强知识产权领域治理能力,确保公正高效保护中外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营造更加良好的创新、投资和营商环境,有力促进扩大开放和中国经济竞争力提升。

(二)基本原则。

——统筹规划。做好运用“互联网+”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顶层设计,促进技术手段、运行机制、工作运行体系间的相互支撑、相互融合,统筹和调动系统内外各类资源,形成工作合力。

——分类指导。遵循各类知识产权保护与网络治理的规则和规律,在方案设计实施中,充分考虑专利、商标等各类知识产权特点,分类指导,分步实施,突出工作实效。

——点面结合。选择具备条件的地方或单位先行先试,形成经验。鼓励有一定资源优势的地方结合实际,大胆推进。同时,加快推进各项全局性任务的安排落实,实现点面协调、相互促进。

——协同推进。通过“互联网+”相关技术推进知识产权执法维权工作的协调发展,在强化线上侵权假冒行为治理的同时,推进线上线下一体化协同监管,协同提升在线识别、实时监测、源头追溯的效率与水平。

(三)工作目标。

到2020年,知识产权侵权假冒线索在线识别、实时监测、源头追溯的技术支撑体系基本建成,知识产权相关数据库、产品和服务数据库构建完成,全流程的知识产权执法维权指导管理系统运行通畅。

“互联网+”知识产权保护模式在全系统得到广泛应用,“互联网+”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机制基本形成,线上知识产权侵权假冒治理水平明显提高,线下源头追溯精准快捷,知识产权执法维权效率显著提升,各类知识产权侵权假冒行为受到严厉打击,知识产权保护环境明显改善。

二、主要任务

(一)建立技术支撑体系。

1.建设基础数据库。提取知识产权授权文件的核心信息,构建知识产权概要数据库。建立侵权判定信息数据库,为侵权判定提供人工智能学习基础。利用知识产权转让许可数据库,为不侵权行为的筛查提供数据。建立动态的重点产品和服务数据库及相关市场主体数据库,提供用于侵权假冒比对的基本数据。

2.建设侵权假冒线索智能检测系统。建设功能全面的智能检测系统,实现对侵权假冒线索的在线识别、实时监测、源头追溯功能。

分类建立假冒专利、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商标侵权、发明与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线索的在线识别模型,与基础数据库对接,实现对侵权假冒线索的在线识别。

通过大数据分析,确定侵权假冒高风险产品和企业名录,建立易受侵权假冒的知识产权名录,对名录实施关联性主动监控,同时推进建立新上线商品侵权假冒风险监测平台,协同实现对侵权假冒线索的实时监测。

建立线上线下快速协查通道,对在线识别和实时监测模块输出的线上侵权假冒线索,结合线上注册和交易信息,确定线下生产销售场所及仓储物流等信息,实现线下源头追溯。

开发对侵权假冒线索的网上取证、存证功能,及时固定网络证据,实现智能检测中的网络电子证据固化。

3.实现智能检测系统与相关系统的对接。将智能检测系统与执法维权指导管理系统对接,实现侵权假冒线索检测的启动与推送、在线办案指导、在线维权援助等功能。

(二)建立运行机制。

1.建立侵权假冒线索检测启动与推送机制。建立侵权假冒线索检测启动机制。来自国内外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通过当地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保护中心、快速维权中心或地方局等执法维权机构启动侵权假冒线索检测。执法维权机构可主动启动检测,针对本地优势产业的单个或批量侵权假冒线索进行检测。国家知识产权局结合实际需求,对重点领域、重点区域、重点知识产权的侵权假冒线索进行全国性检测。

建立信息推送与共享机制。全国性系统发现的专利侵权线索,推送给维权援助中心和权利人;假冒专利和商标侵权线索,根据管辖要求推送给有关执法机构。区域性系统发现的线索,参照以上方式推送,并上传至全国性系统备案。将全国性和区域性智能检测系统与数据库对接融合,在全国性系统中实现信息汇总。

2.建立智能检测与人工判断衔接机制。建立智能检测与人工判断的信息交互机制。在信息化系统中,设置智能检测与人工判断交互接口,对输出的疑似侵权线索进行人工判断,结果回传至信息化系统,根据要求推送。建立健全智能检测与人工判断信息交互的操作流程和规范标准。把握人工判断基本要求,提升人工判断专业能力,确保交互机制有效运行。

3.建立涉外侵权假冒相关信息分析处理机制。充分运用国外知识产权数据,建立健全外文网络产品和服务信息采集、加工机制,完善网络产品和服务数据。推进加强涉外知识产权执法交流合作,开展涉外侵权假冒线索检索工作,引导我国企业通过智能检测系统,对重点出口产品的海外侵权风险进行预警检测,防止侵权,进一步提升我国产品的国际竞争力和国际形象;鼓励我国权利人主动检测重点知识产权在海外遭受侵权的线索,引导企业依法有效维权。

4.推进建立标识电子化管理机制。与有关机构和网络交易平台、大型展会组织方等建立协作机制,在知识产权注册授权、产品销售、维权救济等各环节推行统一的电子化标识,实现全流程信息追踪。

(三)推进试点工作。

结合各地实际条件与需求,选择试点地方和单位,选择电子商务、进出口、大型展会等重点领域及地方优势领域,协同推进全国性和区域性智能检测系统的建设运行。

1.试点地方和单位。选择有条件的省份、城市及单位进行试点,支持、引导其开发适用于区域内或单一执法主体的区域性“互联网+”知识产权保护数据库和信息化系统,根据本方案提出的各项机制进行运行探索。优先选择“互联网+”治理基础较好、执法维权工作领先或设有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的地方及单位进入试点。

充分发挥地方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快速维权中心、维权援助中心及研发机构的积极性,鼓励根据本方案提出的技术路径和运行机制,主动作为、积极推进、率先突破,探索建立适应本地条件与需求的“互联网+”知识产权保护技术体系和运行机制,将管理创新与技术手段创新密切结合起来,提升推进效率。

2.试点领域与环节。选择信息易追溯、社会关注度高的电子商务、大型展会、进出口等重点领域、重点环节,作为试点工作的突破口,探索推进“互联网+”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及时总结技术手段与治理机制相融合的经验,尽快向各领域推广。试点地方和单位还可以结合实际,选择其他优势领域,作为试点工作的重点领域,突出试点实效。

电子商务领域。通过信息技术手段,全面深化相关协作调度机制。健全对互联网自营、他营、移动客户端交易等不同模式网络交易平台的信息化治理机制,引导平台运用“互联网+”高效处理侵权假冒举报投诉。根据智能检测系统确定的线下源头信息,提升源头追溯精准度,高效打击生产源头,切断侵权假冒产品流通链条。

进出口环节。推进线上信息共享、办案咨询、案件协查,在权利稳定性分析、侵权判定、网络培训等方面加强协作,通过信息技术手段提升进出口环节知识产权保护效率,协同强化知识产权边境保护能力。

大型展会。推进各地加强同类别展会上侵权假冒案件的信息共享,建立跨区域的展会知识产权保护线上协同监管机制。推进建立知识产权标识展品报备机制,对重点展品实施协同监测。对展会现场发现的侵权假冒产品,通过智能检测平台反溯线上侵权假冒线索,强化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

三、工作运行体系

国家知识产权局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研究提出“互联网+”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方案,组织实施推进,强化指导监督;指导推进试点工作,及时总结推广试点经验;建立健全运行机制;组织建设全国性技术支撑体系,加强与有关大数据中心建设工作的协调;在相关执法指导工作中推进“互联网+”的广泛应用。

地方局等机构。有条件的地方可超前探索、先行一步,组织推进区域性数据库和智能检测系统建设,推进深化本地“互联网+”知识产权保护运行机制。根据机构改革的要求履行职责,加强与其他地方局和本地有关机构沟通协作,积极指导、支持 “互联网+”知识产权保护机制的应用与推广。

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推广维权援助客户端和网站的使用,运用“互联网+”提升侵权假冒线索受理、移交和反馈效率。通过信息化系统及时向请求人提供维权援助方案,提升维权援助服务质量与效率,提高协助支持行政执法工作效率,实现对疑难执法案件信息的在线移送、专家在线咨询、结果在线反馈。组织知识产权保护志愿者为“互联网+”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提供尽可能多的人力支持。引导消费者通过客户端或网站积极提供侵权假冒线索,带动权利人通过“互联网+”机制积极维权,促进形成社会共治局面。

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与快速维权中心。积极运用信息化系统,实现对保护中心全业务流程的在线管理。针对快速协同保护备案单位,建立全周期的跟踪服务机制,及时检测其遭受侵权风险,提示采取保护举措。梳理当地优势产业高质量知识产权列表,主动检测网络侵权假冒线索,切实开展线上线下协同保护。通过信息化系统与有关机构探索建立信息共享、远程审理、执法协作等机制,运用“互联网+”进一步提升快速协同保护效率。

重点联系机制成员单位。鼓励全国专利保护重点联系单位深化定向信息交流机制,充分利用本单位技术、人才、管理等方面的优势资源,加强对“互联网+”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支持。结合对各领域“互联网+”应用实例的研究分析,为智能检测系统开发、在线识别模型构建等工作提供专业咨询意见。配合所在地知识产权局开展区域性技术支撑体系建设工作。通过本单位各种渠道,引导权利人积极通过“互联网+”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开展维权工作。

知识产权保护咨询专家。鼓励各类知识产权保护咨询专家,特别是侵权判定咨询专家充分发挥作用,积极参与侵权假冒线索在线识别模型的构建等工作,协助人工判断侵权行为的规则制定和智能检测系统的开发工作。根据安排,开展线上侵权判定咨询工作。

知识产权保护志愿者。根据各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安排,有序参与智能检测系统的开发、测试等工作;根据引导,做好与知识产权侵权假冒相关的网络舆情监控和分析,结合线下调查方式,汇集各类侵权假冒线索,充实涉嫌侵权假冒的产品和服务数据库;根据要求,使用检测系统发现侵权假冒线索,引导权利人及时维权。

四、工作进度

(一)研究与准备阶段(2018年1月-6月)。

有效运用近年来有关研究成果,提炼实践经验,调研借鉴相关方面“互联网+”治理做法,协同发挥管理人员、技术专家、法律专家作用,全面深入听取有关地方局、互联网企业、高校、研究机构等各方意见,研究制定“互联网+”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方案。

(二)开发与试点阶段(2018年7月-2019年6月)。

根据工作方案,部署推进各项任务落实。推进技术支撑体系建设,依法依规确定开发单位,高质高效完成全国性数据库和智能检测系统建设,实现对各领域侵权假冒线索进行在线识别、实时监测、源头追溯的功能。建立并理顺各项工作机制、工作运行体系。

选择并推进试点地方和单位,建设区域性数据库和信息化智能检测系统,与全国性数据库和智能检测系统对接,在重点领域和地方优势领域率先突破,探索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促进管理机制创新与技术手段创新深度融合。

(三)总结与推广阶段(2019年7月-2020年6月)。

充分运用开发成果,全面提炼推广试点工作经验,不断完善各技术支撑系统功能,充实、调整数据库,改进、完善智能检测系统,提升智能化、信息化检测水平,完善适应各地区、各领域的工作体系和运行机制,推进“互联网+”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持续深化,基本实现预期目标。

本阶段任务完成后,根据实际运行情况与需求,持续完善“互联网+”知识产权保护的技术体系、工作运行体系和长效机制,有序推进相应制度建设。

五、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方案制定、推进实施和督促检查等工作。参与专项工作的各部门、各单位要根据任务安排保障人员投入,确保责任到人、履职到位。

(二)确保投入实效。在科学论证和规范程序的基础上,给予必要投入。各研发单位应根据要求,按期高质完成研发任务。各试点地方或单位应将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支持与自身优势资源充分结合,积极创造条件,确保共同完成好既定任务。严格监督,确保投入实效。

(三)加强监督考核。国家知识产权局建立专项工作月报制度,扎实推进阶段性工作落实,确保工作进度和质量。对各项工作进行定期督导,对推诿拖延、履职不力者采取约谈、整改等措施,对工作成效显著者加大支持和激励力度。

(四)强化信息安全。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提高对“互联网+”知识产权保护相关数据库和智能检测系统的安全防护能力,协同建立信息安全机制,确保关键信息和基础设施安全。研发单位要将保密责任落实到人,落实到研发各环节。

(五)健全制度规范。针对“互联网+”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制订、修订相关指南、标准。及时总结经验,持续完善“互联网+”知识产权保护各项制度。

(六)加强宣传培训。通过各类媒介加大宣传力度,及时推介、分享运用“互联网+”提升知识产权保护成效的经验做法,引导广大创新主体、市场主体积极运用“互联网+”机制提升维权效率。开展专项培训研讨,不断提升执法维权人员运用“互联网+”的工作能力,加强技术人员与管理人员交流,促进技术系统完善升级、管理机制不断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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