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卫发明电〔2018〕17号《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厅关于长春长生公司狂犬病疫苗接种者续种补种有关费用问题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8-08-08 20:40:20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厅关于长春长生公司狂犬病疫苗接种者续种补种有关费用问题的通知



国卫发明电〔2018〕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计生委:


为做好长春长生公司狂犬病疫苗接种者的续种补种工作,我委会同国家药监局制定印发了《接种长春长生公司狂犬病疫苗续种补种方案》(国卫办疾控函〔2018〕670号)。为落实有关要求,维护接种者合法权益,各接种单位在狂犬病疫苗续种补种、跟踪观察工作中,不得向接种者收取费用,有关费用由接种单位垫付,请作好记录,保存相关费用单据。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厅

2018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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