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标〔2008〕182号《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全文)

浏览量:          时间:2018-08-08 22:58:06

关于印发《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的通知



建标〔2008〕182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国务院各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家人防办,解放军总后基建部,各有关协会,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工程建设标准编制工作的管理,统一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要求,确保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质量,根据《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和《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我部组织修订了《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尚未报批的工程建设标准,均执行新的《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原《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和〈工程建设标准出版印刷规定〉的通知》(建标〔1996〕626号)中的附件一同时废止。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八年十月七日




附件:工 程建 设标 准编 写规 定









郑州外资企业服务中心微信公众号

扫描二维码 关注我们




本文链接://www.0798ci.com/doc/39859.html

本文关键词: 建标, 工程建设, 标准, 编写, 规定, 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