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标〔2008〕182号《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全文)
浏览量: 时间:2018-08-08 22:58:06
关于印发《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的通知
建标〔2008〕182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国务院各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家人防办,解放军总后基建部,各有关协会,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工程建设标准编制工作的管理,统一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要求,确保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质量,根据《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和《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我部组织修订了《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尚未报批的工程建设标准,均执行新的《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原《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和〈工程建设标准出版印刷规定〉的通知》(建标〔1996〕626号)中的附件一同时废止。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八年十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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