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政法函〔2018〕9号《教育部关于同意〈重庆大学章程〉部分条款修改的批复》
《教育部关于同意〈重庆大学章程〉部分条款修改的批复》
教政法函〔2018〕9号
重庆大学:
你校《关于核准〈重庆大学章程(修订稿)〉的请示》(重大校〔2018〕229号)收悉。
经审核,该章程修正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规定,现予核准。
请你校重新印发新修订的章程,向本校和社会公布。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将电子文本和正式文本(一式两份)报我部备案。
特此批复。
附件:重庆大学章程修正案(2018年核准稿)
教育部
2018年8月6日
重庆大学章程修正案(2018年核准稿)
第一条 章程序言“重庆大学(以下简称学校)创办于1929年。”修改为:“重庆大学(以下简称学校)创办于1929年,提出建设“完备弘深之大学”。”
第二条 章程序言“1996年成为国家“211工程”重点建设高校,1999年列入国家“985工程”重点建设高校。2000年5月,原重庆建筑大学、重庆建筑高等专科学校与重庆大学合并组建为新的重庆大学。学校发展进入新的历史阶段,并全力向研究型综合性的高水平大学迈进。”修改为:“1998年成为国家“211工程”重点建设高校,2000年,原重庆建筑大学、重庆建筑高等专科学校与重庆大学合并组建为新的重庆大学。2001年列入国家“985工程”重点建设高校。2017年入选世界一流大学建设高校,学校发展进入新的历史阶段,朝着中国特色世界一流大学办学目标不懈奋进。”
第三条 章程第七条“学校办学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遵循高等教育发展规律,以建设“完备弘深之大学”、造就“行业精英、国家栋梁”为使命,培养能够适应和引领未来的高素质创新型人才。”修改为:“学校办学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遵循高等教育发展规律,践行“树西南风声,创世界一流”的办学理念,深化综合改革,实现内涵式发展,培养能够适应和引领未来的高素质创新型人才,造就“行业精英、国家栋梁”,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四条 章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学院实行集体领导与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学院党政联席会是学院决策机构。”修改为:“学院实行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学院党政联席会是学院决策机构。”
第五条 章程第三十四条“学校根据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相互制约、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的需要,设立重庆大学监督委员会。监督委员会由党代会代表、纪委委员、工会、教代会代表、民主党派、学生代表等组成,对学校的决策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修改为:“学校根据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相互制约、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的需要,设立重庆大学监督委员会。监督委员会由党代会代表、纪检监察部门代表、工会代表、教代会代表、民主党派代表、学生代表等组成,对学校的决策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条 章程第三十五条“学校根据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成立工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共青团重庆大学委员会、学生会、研究生会,并支持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各自章程开展活动。”修改为:“学校根据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成立工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共青团委员会、学生会、研究生会等群团组织,并支持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各自章程开展活动。”
第七条 章程第三十八条“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统一领导学校工作,集体研究决定重大事项,支持校长依法自主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与服务等各项任务的完成。”修改为:“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对学校工作实行全面领导,对学校党的建设全面负责,履行管党治党、办学治校的主体责任,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第八条 章程第三十九条“学校党委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工作。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相关决议,保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二)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涉及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与服务中的重大事项;
(三)讨论决定学校内设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
(四)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加强学校党组织建设;
(五)领导学校的工会、团委、学生会、研究生会、学生社团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等;
(六)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确定的其他职权。”
修改为:“学校党委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工作。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学校院(系)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九条 章程第四十条第三款“全委会会议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出席人员为党委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能举行。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根据会议内容可指定相关人员列席。全委会会议进行表决时,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委委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委委员的书面意见不能计入票数。”修改为:“全委会会议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出席人员为党委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能举行。会议由常委会召集,议题由常委会确定,党委书记主持会议,根据会议内容可指定相关人员列席。全委会会议进行表决时,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委委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委委员的书面意见不能计入票数。”
第十条 章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常委会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出席人员为党委常委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常委会委员到会方能举行。根据会议内容可指定相关人员列席会议。会议议题由党委书记在征求校长及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意见的基础上确定。”修改为:“常委会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出席人员为党委常委会委员,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常委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委到会方能举行。根据会议内容可指定相关人员列席会议。会议议题由党委书记在征求校长及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意见的基础上确定。”
第十一条 章程第四十一条第三款“常委会会议进行表决时,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常委会委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常委会委员的书面意见不能计入票数。干部推荐、任免、党内奖惩等的决定,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逐个表决,必须有常委会三分之二以上常委会委员同意方为通过。”修改为:“常委会会议进行表决时,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常委会委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常委会委员的书面意见不能计入票数。”
第十二条 章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党委书记主持学校党委的全面工作,党委副书记协助党委书记工作。”修改为:“党委书记主持学校党委的全面工作,履行高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党的建设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其他党委班子成员履行“一岗双责”,结合业务分工抓好思想政治工作和党的建设工作。”
第十三条 章程第四十三条“学校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领导下,围绕“教育、制度、纠风、监督、惩处”等重要关口,着力关键部门、重点岗位的风险防范,整合校内监督,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协助党委组织协调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修改为:“中国共产党重庆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校纪委)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依据党的章程和党内法规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协助校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保障学校事业健康发展。学校在二级党组织中设立纪委,在同级党委和学校纪委双重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十四条 章程第四十四条“校长为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和行政领导人,对外代表学校,对内全面负责教学、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在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党委领导下依法行使职权。其主要职权是:
(一)拟订发展规划,制定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和思想品德教育;
(三)拟订内设行政管理机构和直属单位的设置方案,按照干部任免权限任免其行政负责人,推荐副校长人选;
(四)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五)拟订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校产,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六)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授予的其他职权。”
修改为:“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其主要职权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五条 章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总会计师协助校长管理学校财经工作,其职责及任免按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修改为:“学校设总会计师,协助校长管理学校财经工作,其职责及任免按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章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校长办公会的主要职责是学校行政贯彻落实学校党委决定,研究和解决学校重要行政事项,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的方案。”修改为:“校长办公会的主要职责是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章程第四十六条第二款增加“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修改为:“校长办公会由校长或校长授权的副校长召集并主持,按照相应议事规程开展工作。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
第十八条 章程第五十一条“学院党政联席会遵循“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工作原则,按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实施办法》的规定召开。”修改为:“学院党政联席会遵循“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工作原则,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召开。”
第十九条 章程第五十四条“学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的最高学术机构,独立行使对学校学术事务的咨询、评定、审议和决策权。”修改为:“学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的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对学校学术事务的咨询、评定、审议和决策权。”
第二十条 章程第五十五条第(二)项“审议学校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评定学校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以及对外推荐国家、省部级优秀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修改为:“审议学校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审议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招生的标准和办法;评定学校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以及对外推荐国家、省部级优秀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
第二十一条 章程第五十五条增加一项,作为第(六)项:“审议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学术分委会章程。”
第二十二条 章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学校学术委员会设立相应的组织机构,裁决学术纠纷;对涉及本校教师、学生或者其他相关人员的学术不端行为,组织具有权威性和中立性的学术评价组织,进行认定,做出校内终局裁定。”修改为:“学校学术委员会设立相应的组织机构,裁决学术纠纷;对涉及本校教师、学生或者其他相关人员的学术不端行为,组织具有权威性和中立性的学术评价组织,进行认定,做出裁定。”
第二十三条 章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学校学术委员会由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含副教授)及其他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且含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组成,每届任期四年。具体人员构成按照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程序产生。”修改为:“学校学术委员会由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其他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且含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组成,每届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但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具体人员构成按照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程序产生。”
第二十四条 章程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学校可以根据需要聘请校外专家及有关方面代表担任特别委员。”修改为:“学校可以根据需要聘请校外专家及有关方面代表担任特邀委员。”
第二十五条 章程第五十八条“学院学术委员会是基层学术组织,在学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下,按其章程独立统筹行使对学院相关学术事务的咨询、评定和审议权,每届任期三年,不定期向学校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其指导和监督。”修改为:“学院学术委员会是基层学术组织,在学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下,按其章程独立统筹行使对学院相关学术事务的咨询、评定和审议权,每届任期四年,不定期向学校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六条 章程第六十条“学校主要根据学科门类及学科建设与评价关联性等标准设置学部。学部是受学校委托进行学术事务分类管理的平台。学部可设立学术委员会、教学委员会等学术组织,以发挥其在交叉学科规划、跨学科平台建设、新兴学科人才引进、人才培养改革等方面的统筹、组织和监督作用。”修改为:“学校主要根据学科门类及学科建设与评价关联性等标准设置学部。学部是受学校委托进行学术事务分类治理的平台。学部可设立学术委员会、教学委员会等学术组织,以发挥其在交叉学科规划、跨学科平台和学科群建设、新兴学科人才引进、人才培养改革等方面的统筹、组织和服务作用。”
第二十七条 章程第六十九条“其他群团组织依据法律法规和各自章程或工作职责规定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修改为:“其他群团和社团组织依据法律法规和各自章程或工作职责规定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二十八条 章程第八十七条第(二)项“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修改为:“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
第二十九条 章程第八十七条第(四)项“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修改为:“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第三十条 章程第八十七条增加一项,作为第(五)项:“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第三十一条 章程第八十八条第(二)项“遵守学校管理制度”修改为:“遵守本章程和学校规章制度”。
第三十二条 章程第八十八条第(三)项“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修改为:“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第三十三条 章程第一百二十条第二款“学校校标边沿为正圆型线条,内部中间为倒三角图形,其内中下部为水波纹背景及两层共五个山形图样,上部为“1929”数字;三角形外上方为齿轮,左右方各一束弧形橄榄枝图案;正上方为毛泽东书法手稿字体“重庆大学”,正下方为弧形英文“CHONGQINGUNIVERSITY”(如下图)。”修改为:“学校校标为圆形构图,圆内上部区域是以毛泽东书法字体为基础设计的“重庆大学”;中部区域为三角图形,三角形中下部为九条水平细纹及重叠其上的五个山形图样,上部为“1929”数字,三角形外上方为齿轮,两侧各一束弧形橄榄枝图案;下部区域为弧形英文“CHONGQING UNIVERSITY”。”
第三十四条 章程第一百二十条第三款“学校徽章为题有毛泽东书法手稿字体校名的长方形证章,规格为450*150mm。教职工的徽章为红底金字,学生的徽章为白底金字。”修改为:“学校徽章为题有毛泽东书法手稿字体校名的长方形证章,规格为45mm *15mm。教职工的徽章为红底金字,学生的徽章为白底金字。(如下图)”
第三十五条 章程第一百二十一条“学校校歌为1936年由胡庶华作词、许可经作曲创作,2009年经集体修改定稿的《重庆大学校歌》。”修改为:“学校校歌为1936年由胡庶华作词、许可经作曲创作的《重庆大学校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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