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统字〔2017〕89号《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国统字〔2017〕8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各调查总队,各司级行政单位、在京直属事业单位、出版社:
《国家统计局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办法》已经2017年5月26日国家统计局第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统计局
2017年6月8日
国家统计局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办法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办发〔2016〕80号)要求,进一步推进统计工作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和结果公开(以下统称“五公开”),强化政策解读,积极回应关切,完善平台建设,结合统计工作实际,现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大力推进统计工作“五公开”,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加快现代统计调查体系建设,打造阳光统计、法治统计和服务型统计,进一步提升政府统计公信力。
(二)基本原则。坚持需求导向,围绕统计改革发展和社会公众的统计数据信息需求,以公开促进统计改革创新取得新进展、促进统计规范统一迈出新步伐、促进统计服务水平实现新提升。强化主动公开,积极回应关切,注重分析解读,扩大公众参与,让群众看得到、听得懂、能监督。坚持改革创新,注重精细化、可操作性,主动适应新媒体发展趋势,加强政务公开平台建设,提高公开能力,不断增强公开实效和统计服务质效。
(三)工作目标。到2020年,统计政务公开工作总体迈上新台阶,公开内容覆盖行政权力全流程、政务服务全过程,公开制度化、标准化、信息化水平显著提升,公众参与度高,人民群众获得感进一步提升,政府统计公信力持续提高。
二、推进权力运行全流程公开,促进统计政务阳光透明
(四)推进决策公开。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统计重要决策的法定程序。实行重大决策预公开制度,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社会广泛知晓的重要统计改革方案、重大统计政策措施、重点统计调查项目等,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应在决策前向社会公布决策草案、决策依据,积极发挥统计专家咨询委员会的决策咨询作用,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决策作出后,按照规定及时公开议定事项和相关文件。
(五)推进执行公开。建立健全重大决策执行跟踪、反馈和评估制度。主动公开重要统计改革任务、重点统计调查项目、重大政策和工作部署的执行措施、实施步骤、责任分工,根据工作进展公布取得成效、后续举措,听取社会公众意见建议,加强和改进工作,确保各项措施执行到位。全面推行统计执法检查“双随机、一公开”制度,完善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人员名录库,明确抽查依据、主体、内容、方式等,及时公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审慎稳妥公布随机抽查结果。深入推进财政预决算公开,推进政府采购项目和政府购买服务等公共资源配置领域的信息公开。
(六)推进管理公开。全面推行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公开,建立健全清单动态调整公开机制。推行统计执法公示制度,各单位要根据权力清单和工作职责,按照突出重点、依法有序、准确便民的原则,公开统计执法职责权限、执法依据、执法流程、救济途径等,审慎稳妥公开统计执法裁量基准和执法结果,规范行政裁量,促进执法公平公正。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公务员招录、直属事业单位招聘公开。
(七)推进服务公开。全面公开行政审批信息,在门户网站及时发布本单位负责行政审批事项的审批依据、办事指南、审批公告、服务规范、投诉举报渠道等。推行“互联网+政务服务”,实现跨省(区、市)涉外统计调查机构资格认定网上审批。进一步推进统计调查项目信息公开,不断完善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网上审批平台,定期发布部门和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审批目录信息。
(八)推进结果公开。加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贯彻落实结果的公开力度。重点公开统计部门贯彻落实国家发展规划、政府工作报告、政府决定事项的进展情况。主动公开统计改革发展重要工作部署落实情况。推进统计执法检查过程公开,向社会公布统计行政处罚、统计执法抽查检查和企业严重统计违法失信等信息,并对统计上严重失信企业及相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强化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理结果公开,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社会关切及需要广泛知晓的建议和提案办理复文,原则上要全文公开。定期清理本单位印发的规范性文件,并向社会公布清理结果。
三、推进政务服务全过程公开,扩大统计政务开放
(九)加大统计制度方法和统计标准公开力度。不断健全和完善国家统计调查制度,及时全面公开统计标准,逐步推进统计制度方法公开。积极落实《国家统计制度方法公开实施方案》,丰富公布方式,逐年充实公开调查目的、调查内容、调查方法等内容,加强统计标准、统计指标和统计方法的宣传解读工作。国家统计局英文网站逐步刊登中国统计标准和调查项目的主要内容。
(十)积极推进统计数据开放共享。严格按照统计信息发布计划定期做好统计数据信息发布和解读,“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积极稳妥推进统计数据开放共享。加强国家数据库建设,继续丰富数据库发布内容,实现统计资源社会效益最大化。积极建立部门间数据沟通分享机制,研究制定推动部门数据开放共享办法,加强政府部门间数据交流。探索微观数据开放模式,制定印发《国家统计局关于逐步开发应用微观调查数据的试行办法》,建立相关制度,健全微观调查数据开发应用具体流程,统筹推进微观调查数据开发应用工作。
(十一)加强政策解读。对以国务院或国务院办公厅名义印发的重要统计政策性文件,在上报代拟稿时应一并报送政策解读方案。需配发新闻稿件的,文件起草单位应精心准备,充分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经本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审签,按程序报批。领导干部要带头宣讲统计政策,带头解读统计数据,特别是遇有重大突发事件、重要社会关切、重要统计舆情时,主要负责同志要积极接受媒体采访,通过新闻发布、政策吹风、发表文章、接受采访和在线访谈等多种方式进行政策解读,主动解疑释惑,传递权威信息,当好“第一新闻发言人”。坚持政策性文件和统计数据与解读方案、解读材料同步组织、同步报批、同步落实。各单位要按照“谁起草、谁解读”的原则,分阶段做好解读工作。统计政策和统计数据发布前,做好吹风解读和预期引导;发布时,相关解读材料与统计政策和统计数据在门户网站同步发布;政策执行过程中和统计数据发布后,要密切跟踪舆情,分段、多次、持续开展解读,及时解疑释惑。要充分发挥新闻发言人、各单位负责人、首席统计师、高级统计师、高校专家以及统计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等统计专业技术人才和专家学者作用,围绕国内外舆论关切,多角度、全方位解读。注重运用图表图解、视频动画等多媒体方式,提高解读的形象化、通俗化。
(十二)回应社会关切。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政务舆情收集、会商、研判、回应、评估机制,加强重大政务舆情回应督办工作。舆情监测部门要突出重点,切实做好重要政策、重要工作部署和数据发布后的舆情监测,特别是密切关注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媒体报道,引发媒体和公众关切、可能影响政府统计公信力的舆情信息,涉及重大统计突发事件处置的舆情信息等。对收集到的舆情加强研判,区别不同情况,进行分类处置。重点围绕“两会”、数据发布和经济形势、重要统计改革举措、重大突发事件等,做好舆情收集、研判和回应工作。涉及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政务舆情,要按程序快速反应,及时应对,最迟要在5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在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引导正确社会舆论。通过购买服务、完善大数据技术支撑等方式,用好专业力量,提高舆情分析处置的信息化水平。
(十三)扩大公众参与。围绕统计发展规划、重要统计改革、统计法律法规等重点工作,问政于民、问需于民、问计于民,通过多种方式扩大公众参与,让公众更大程度参与统计政策制定、执行和监督。涉及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的重要决策,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须通过征求意见、听证座谈、咨询协商、列席会议、媒体吹风等方式扩大公众参与。公开征求意见的采纳情况应予公布,相对集中的意见建议不予采纳的,公布时要说明理由。发挥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人民团体、社会公众、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认真做好“两会”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积极探索运用第三方评估、社情民意调查、专业机构鉴定等多种方式,进一步做好对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的评估和监督工作。各单位要充分利用互联网优势,利用统计政务微博微信、手机客户端等新媒体及数据库平台,积极探索公众参与新模式;进一步拓展门户网站“统计咨询”、“局长信箱”、“统计违法举报”等栏目,完善政策咨询平台;不断丰富监督意见箱、电话咨询热线、数据咨询、留言办理、举报受理等互动功能,搭建公众互动平台,及时回应公众咨询;继续创新举办“中国统计开放日”等统计宣传活动,扩大影响力和传播力。同时,加大统计资料馆、图书资料阅览室等的开放力度,积极推进“中国统计资料馆”在线平台建设,主动提供统计信息查询服务。
四、推进公开制度化标准化建设,健全公开工作机制
(十四)将“五公开”要求落实到公文办理程序。建立公文公开属性源头认定制度。拟制非涉密公文时,文件起草单位要明确“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或者“不公开”属性,随公文一同报批,拟不公开的,应依法依规说明理由。对拟不公开的政策性、规范性文件,报批前应先送本单位办公室审查。起草统计政策性文件代拟稿时,应对公开属性提出明确建议并说明理由。对没有明确公文公开属性的,或没有依法依规说明不公开理由的,办公室可按规定予以退文。
(十五)将“五公开”要求落实到会议办理程序。建立会议公开和重大决策预公开制度。2017年年底前,逐步建立健全利益相关方、公众代表、专家、媒体等列席统计机构有关会议的制度,增强决策透明度。各单位涉及重要统计改革方案、重点统计调查项目、重大统计政策措施的会议议题,议题牵头起草单位应提出是否邀请有关方面人员列席会议、是否公开以及公开方式的意见,随会议材料一同报批;已公开征求意见的,应一并附上征求意见和意见采纳情况说明。对涉及公众利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电视电话会议,应积极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
(十六)建立健全主动公开目录。进一步明确“五公开”的主体、内容、时限、方式等,依法确定公开事项,科学编制公开目录。2017年年底前,各单位在梳理本单位应公开内容的基础上,制定本单位的主动公开基本目录。2018年年底前,全面完成国家统计局主动公开基本目录的编制工作,注重动态调整更新,不断提升主动公开的标准化规范化水平。
(十七)对公开内容进行动态扩展和定期审查。每年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对政务公开工作的新要求以及公众关切,明确政务公开年度工作重点,制定政务公开年度工作方案,稳步有序拓展“五公开”范围,细化公开内容。各单位每年要对照“五公开”要求,对本单位不予公开的信息以及依申请公开较为集中的信息进行全面自查,发现应公开未公开的信息应当公开,可转为主动公开的应当主动公开。严格落实公开前保密审查机制,妥善处理好政务公开与保守国家秘密的关系。
(十八)指导统计系统政务公开推向深入。加强对调查队系统政务公开工作的管理、指导和监督,积极推进调查队系统抓好“五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探索适应统计工作特点的公开方式,总结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五、提升公开信息化水平,强化公开平台建设
(十九)强化门户网站建设。强化各级统计机构门户网站信息公开第一平台作用,整合信息资源,优化服务功能,从内容建设、传播能力、整体布局、网络安全等方面科学设计,将门户网站打造成更加全面的信息公开平台,更加权威的政策发布解读和舆论引导平台,更加及时的回应关切和便民服务平台。推进各级统计机构门户网站规范化建设,建立健全日常监测机制,及时发现和解决网站建设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积极推动调查队系统加强公开平台建设,切实加强调查队系统网站管理。
(二十)加强网站之间协同联动。加强国家统计局和各级统计机构门户网站之间的协调联动,强化资源整合和开放共享,提升网站的集群效应。各级统计机构门户网站及时转载国务院通过中国政府网发布的对全局工作有指导意义、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重要政策信息,以及涉及统计工作的重要政策信息。积极参与国家政务服务网络和数据开放平台体系建设。加强各级统计机构门户网站与主要新闻媒体、新闻网站、商业网站的联动,充分运用新媒体手段,拓宽信息传播渠道,形成传播合力,提升传播效果。
(二十一)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平台。进一步做好门户网站、所属报刊、国家数据库、统计政务微博微信、手机客户端等政务公开平台的运行维护,形成全方位立体式宣传格局。整合各地统计政务微博微信,建设统计“微矩阵”,形成统计宣传集群效应。运用主要新闻媒体及时发布信息,解读政策,引领社会舆论。加强与宣传、网信等部门以及新闻媒体的沟通联系,通过主动向媒体提供素材,召开媒体通气会、媒体吹风会,推荐掌握相关政策、熟悉相关领域业务的专家学者接受媒体访谈等方式,畅通媒体采访渠道,更好地发挥新闻媒体的公开平台作用。积极安排中央和地方主流媒体及其新媒体相关人员参与重要活动、列席有关会议,进一步扩大政务公开的覆盖面和影响力。
六、加强组织保障和能力建设
(二十二)加强组织领导。要充分认识政务公开工作的重要性,明确本单位承担政务公开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推进、监督检查统计系统政务公开工作。各级统计机构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并明确一位分管负责人具体抓,推动本单位做好信息公开、政策解读、回应关切等工作。主要负责人每年至少听取一次政务公开工作汇报,研究推动工作,有关情况和分管负责人工作分工应对外公布。
(二十三)加强教育培训。加大政务公开培训力度,制定培训计划,丰富培训内容,创新培训方式,分级分层组织开展业务培训和研讨交流。将政务公开列入公务员培训科目,加强对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的培训。省级统计机构加强对市、县级政务公开人员的培训,提高基层统计信息公开水平。
(二十四)强化考核问责。将信息公开、政策解读、回应关切、媒体参与等方面情况作为政务公开的重要内容纳入绩效考核体系,政务公开工作分值权重不应低于4%。强化政务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定期对政务公开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对政务公开工作推动有力、积极参与的单位和个人,要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对重要信息不发布、重大政策不解读、热点回应不及时的,要严肃批评、公开通报;对弄虚作假、隐瞒实情、欺骗公众,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要依纪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二十五)各省级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各调查总队应对照本实施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相关实施方案,认真抓好落实,积极推进统计政务公开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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