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部通信函〔2018〕276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电信资费营销行为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电信资费营销行为的通知
工信部通信函〔2018〕27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各移动通信转售企业、宽带接入网试点企业,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切实规范电信资费营销行为,探索方便简捷资费套餐新模式,解决用户关注的资费热点问题与诉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遵循合法、公平、诚信原则,合理制定电信业务资费方案。方案应当列明资费结构、收费项目、资费标准、计费原则、对应服务、办理条件、有效期限等内容,并做到简单清晰、用语规范、无歧义。
二、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尽量简化资费套餐结构,在制定、执行打包销售的资费方案时,对涉及用户基本通信需求的固定语音、移动语音、短信息、宽带上网、移动流量等业务,应当同时提供各单项业务资费方案。电信业务经营者对代收费业务应有明确规定。
三、鼓励基础电信企业为用户推出根据使用量给予优惠折扣的阶梯定价式资费方案,2018年应在部分地区试点推出至少1种,满足部分用户的消费需求。
四、电信业务经营者应根据网络提速降费工作要求,积极落实承诺举措,推出更质优价廉的资费方案。鼓励电信业务经营者为边远农村用户、低收入群体、残障人士等提供更加优惠的资费方案;鼓励面向中小企业推出更优惠的宽带产品,降低中小企业创新创业成本,促进融通发展。
五、电信业务经营者应进一步完善资费公示制度,做好资费“清单式”公示,在营业场所通过手册或电子显示屏等方式,以及在网站首页醒目位置设置资费专区,以“清单”方式公示所有面向公众市场销售的在售资费方案。资费公示内容应符合本文第一条所列要求;已停售资费方案的公示内容应存档1年备查;未经公示的资费方案不得向用户进行销售和收费。
六、电信业务经营者在宣传推广资费方案时,应当全面、准确、通俗易懂,宣传内容应与其资费公示方案保持一致;对资费方案限制性条件以及有效期限、计费原则等需引起用户注意的事项应当履行提醒义务;对价外馈赠应当如实说明附加条件、馈赠内容、数量、终止时间等处理方式。不得虚假宣传、片面夸大或混淆资费优惠幅度,以及做出其他容易引起用户误解的宣传。
七、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充分尊重用户自主选择权。在本企业同一本地网营业区(或业务区)内,电信业务经营者应保证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同类用户对资费方案具有同等的选择权利。除双方合同另有约定外,不得以任何形式强制或限制用户选择或更改任一在售的资费方案。
八、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应按照上述要求,鼓励本辖区内电信业务经营者推出符合用户需求的资费方案,加强对资费公示情况等的监督检查,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切实规范电信业务经营者资费营销行为,维护用户合法权益。
特此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8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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