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环监函〔2018〕102号《生态环境部关于排污申报有关问题的复函》

浏览量:          时间:2018-08-28 20:55:48

生态环境部关于排污申报有关问题的复函



环环监函〔2018〕102号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你厅《关于排污申报有关问题的请示》 (粤环报〔2018〕115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5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正)三部现行法律中均删除了排污申报登记的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依照本法规定征收环境保护税,不再征收排污费。”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2016年修正)中仍有排污申报登记的相关规定,各地应根据生态环境管理工作的需要,依法开展工作。




 

生态环境部

2018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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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环环监函, 生态环境部, 排污, 申报, 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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