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办环评函〔2018〕910号《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2017年度全国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技术复核发现问题及处理意见(第二批)的通报》

浏览量:          时间:2018-09-06 02:34:31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2017年度全国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技术复核发现问题及处理意见(第二批)的通报



环办环评函〔2018〕9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各相关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及人员:

为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强化环评审批业务指导和事中事后监管,根据《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7年度全国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技术复核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17〕677号)要求,我部组织完成了第二批共16个省(区、市)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他审批部门审批的274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技术复核工作。经复核,发现16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存在较大问题。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6号)有关规定,对8家环评机构(另有4家机构已脱钩或注销资质,不再处理)及19名环评工程师作出行政处理。其中,责令环评文件存在主要环境保护目标遗漏、主要环境保护措施缺失等问题的3家环评机构和4名环评工程师限期整改12个月;责令环评文件存在建设项目工程分析或者引用的现状监测数据错误等问题的5家环评机构和15名环评工程师限期整改6个月。有关问题及处理意见详见附件。

整改期自本通报印发之日起计算,相关情况记入全国环评机构及环评工程师诚信系统。对责令限期整改的环评机构,整改期间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不得受理其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审批申请;整改期满后,上述机构应向我部提交整改情况报告。对责令限期整改的环评工程师,整改期间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不得受理其作为编制主持人和主要编制人员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审批申请。

上述机构及人员对处理意见有异议的,可在收到本通报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通报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复核发现影响审批结论的重大问题,应组织采取有效措施避免项目建设对环境产生重大影响。




附件:2017年度全国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技术复核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意见(第二批)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2018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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