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办渔〔2018〕61号《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第二次全国水产养殖业污染源普查有关工作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第二次全国水产养殖业污染源普查有关工作的通知
农办渔〔2018〕6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渔业主管厅(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第二次全国农业污染源普查有关工作的通知》(农办科〔2017〕42号)和《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农业污染源普查方案〉的通知》(农办科〔2018〕14号)的要求,为推进第二次全国水产养殖业污染源普查有关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普查任务目标
本次普查旨在摸清水产养殖业污染源基本信息,获取水产养殖业生产活动基础数据,了解和掌握水产养殖业污染物的产排情况、排放规律和主要影响因子。普查内容为各养殖模式养殖尾水的化学需氧量、总氮、总磷、氨氮等涉水污染物排放量监测。具体任务包括:
(一)县域统计,由各省级渔业主管部门组织开展辖区内各县(市、区、旗)(以下简称“县”)水产养殖情况调查,采取县级汇总的方式,填写县级水产养殖业信息调查表。
(二)抽样调查,在全国范围内选择100个水产养殖县进行入户调查,填写抽样调查县水产养殖场(户)信息表。
(三)产排污系数测算。根据区域布局、养殖模式和养殖品种特点,在全国范围内选择186个监测点开展原位监测,获得不同养殖类型的产排污系数。
二、抓好任务落实
省级渔业主管部门及各监测承担单位要加强与本省农业污染源普查牵头机构的联系,按照农业污染源普查方案的统一要求和规定,认真落实好任务分工。特别是要按照农业污染源普查质控方案,配合普查机构和质控专家组开展质量控制工作,确保普查工作质量全程痕迹化管理,数据质量全程可追溯。
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负责对省级普查相关单位人员的培训。各省级渔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省内水产养殖业污染源普查员的选拔、培训以及省内各县水产养殖信息调查填表工作,确保县域统计工作按时完成。
抽样调查和原位监测工作由各省级渔业环境监测及相关单位具体实施(任务分工详见附件1和附件2)。各省级渔业主管部门应组织辖区内抽样调查县配合调查单位做好入户调查,支持原位监测单位开展产排污系数测算相关工作,保证上述工作顺利开展。
三、做好经费保障
本次普查分为中央事权和地方事权。其中,中央事权负责水产养殖业抽样调查及产排污系数测算等工作。各地可根据《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项目预算编制指南》(国污普〔2017〕3号)编制经费预算,申请普查专项经费,主要用于水产养殖业基量获取,组织普查人员培训,入户调查与现场监测,办公场所及运行经费保障,普查质量核查与评估,普查表的印制、普查资料的建档,数据录入、校核、加工、检查验收、总结等。地方事权负责各县统计表填报等工作。各地渔业主管部门要积极与财政部门沟通,落实普查经费,完成相关任务。
普查过程中如有问题建议,可及时与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联系。
联系人:吴珊珊,联系电话:010-59192934。
附件:【官网下载】
1.抽样调查任务分工
2.原位监测任务分工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2018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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