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办公安〔2018〕116号《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指导意见》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指导意见》
交办公安〔2018〕1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部属各单位,部内各司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依法依规履行交通运输部门消防安全工作职责,切实做好交通运输行业消防安全工作,经交通运输部同意,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明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消防安全职责
地方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部直属和派出机构要依照《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三定”规定,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消防安全工作职责。
(一)落实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消防安全职责。根据交通运输行业职责,在安全生产法规政策、规划计划和应急预案中纳入消防安全内容,提高消防安全管理水平;督促交通运输行业相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保障消防工作经费;将消防安全检查列入单位年度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消除火灾隐患;督促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确定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督促相关单位依照有关规范将消防车通道纳入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
(二)严格行政审批活动。交通运输有关管理部门对于职权范围内的行政审批事项,凡涉及消防安全的法定条件要依法严格审批。凡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得核发相关许可证照或批准开办。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经消防部门检查确认并告知不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三)细化消防安全工作职责分工。交通运输有关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公路管理机构要依法督促经营管理单位做好公路隧道、服务区、收费站及桥下空间等重点区域的消防安全工作,保障公路消防设施设备完好。
港航管理部门要依法督促港口(码头)经营人、船舶运输经营人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和有关消防工作制度。
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要依法督促客运车站、客货运输企业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和有关消防工作制度。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行的意见》(国办发〔2018〕13号)有关要求,监督指导运营单位做好消防安全管理相关工作。
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要依法督促相关单位做好公路、水运建设工程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海事管理机构要加强对运输船舶消防安全日常监督检查,督促船舶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督促船舶检验机构把好营运船舶消防设备设施建造检验关。
长江航务管理部门要统筹长江干线水上消防工作,推进水上消防能力建设,强化三峡船闸过闸船舶消防安全管理,维护长江干线水上消防安全形势稳定。
二、全面落实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单位是消防安全的责任主体,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是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消防安全全面负责,其他人员要认真落实消防安全“一岗双责”制度,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一)全面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单位要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二)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单位要制定本单位消防安全操作规程、防火巡查检查、火灾隐患整改、消防设施器材维护保养、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用火用电用气安全管理、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等消防安全制度。
(三)开展重点岗位消防安全培训教育。单位要做好职工岗前消防安全知识培训,强化职工岗位消防安全知识教育,狠抓关键岗位、特殊工种职工消防安全技能培训,落实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持证上岗的要求,督促职工切实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不断提升职工检查消除火灾隐患、扑救初起火灾、组织疏散逃生的能力。
(四)及时维护保养消防设施、器材,加强消防队伍建设。单位要按照有关标准配备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识,定期进行维护保养,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根据需要,依法依规建立专职或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加强消防装备配备和灭火药剂储备。
(五)定期开展防火巡查检查,组织灭火疏散演练。单位要定期开展防火检查、巡查,着重检查重点岗位消防安全制度是否落实,用火、用电、用气是否符合要求,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等情况,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定期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提高自防自救能力。
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单位,要依据有关法规到所在地方消防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行政许可手续。
三、建立风险防控机制,狠抓隐患排查整治
交通运输行业各单位(部门)要构建安全风险防控和隐患治理双重预防体系,强化重点领域、重点部位消防安全管理措施,狠抓隐患排查整治,有效防范和遏制火灾事故发生。
(一)建立消防安全风险评估和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机制。要督促指导行业各单位将消防安全风险评估和火灾隐患整改纳入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和隐患治理体系,建立健全消防安全风险评估工作制度,开展消防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工作,科学制定管控措施,加强对重大消防风险的管控。
(二)突出重点领域、重点部位消防安全管理措施。加强三峡船闸过闸船舶消防安全管理,强化待闸区域过闸船舶安全检查。加强危险品码头、堆场、储罐的消防安全管理,督促港口企业落实消防安全管理措施。加强对水上客运站、客运汽车站等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督促相关单位加强消防安全培训,提高自防自救及组织疏散逃生能力,保持安全出口畅通。加大对营运客车(船)、危险品运输车(船)等交通运输工具的消防安全检查力度,督促运输企业开展自查自纠,及时消除消防安全隐患。
(三)狠抓隐患排查整治。要督促相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隐患治理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整改、验收、报备、考核奖惩、建档等制度,建立隐患日常检查、专项检查机制,定期开展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明确消防安全隐患整改责任,制定整改措施,确定整改期限,保障整改资金,切实消除火灾隐患,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发生。
四、完善应急预案,提升应急处置能力
地方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部直属和派出机构要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加强应急能力建设,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提升行业应急处置能力。
(一)建立消防专项应急预案。结合行业实际情况,科学编制消防专项应急预案,健全应急组织管理指挥系统,建立应急响应机制,制定现场处置方案,明确救援程序和措施。
(二)加强应急力量建设。针对行业火灾类型特点,加强应急物资储备,积极推进水上灭火救援力量建设,统筹社会化消防资源,不断提升行业应急处置能力。
(三)定期开展预案演练。加强预案演练,检验预案内容,查找漏洞、不足,及时修改完善预案。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与应急管理、公安等部门的联勤联动,适时开展联合演练。
五、加强组织领导,开展宣传教育
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要求,加强组织领导,切实落实行业消防安全管理责任。
(一)加强组织领导,狠抓责任落实。地方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强化组织领导,把落实行业消防安全管理责任纳入议事日程,明确任务分工。要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行业安全生产统筹推进,将消防工作与其他重点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评,切实将消防工作贯穿到管行业、管业务、管生产经营全过程,落实到每一个工作环节和岗位。要切实加强对交通运输行业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建立约谈制度,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信用评价体系,落实行业监管责任。
(二)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提高消防安全意识。消防宣传教育是消防安全工作的重要内容。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领导干部培训、职业教育、安全生产培训的内容,借助“安全生产月”“119消防日”等活动,结合行业特点,开展针对性的宣传教育,以案说法,让广大干部、职工受触动、知敬畏、晓厉害,提高交通运输从业人员消防安全意识。利用客运船舶(车辆)、公交地铁、客运站等公共宣传阵地,向广大乘客宣传消防安全和自救逃生知识。
地方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部属各单位,要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行业安全管理工作范畴,细化工作措施,加强督导检查,督促行业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确保交通运输行业消防安全形势持续稳定。
国家铁路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国家邮政局可结合实际,研究制定贯彻落实意见。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2018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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