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牧发〔2018〕9号《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生猪产地检疫规程〉和〈生猪屠宰检疫规程〉的通知》【附件废止】
浏览量: 时间:2019-01-05 04:43:49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生猪产地检疫规程〉和〈生猪屠宰检疫规程〉的通知》
农牧发〔2018〕9号
【附件1《生猪产地检疫规程》和附件2《生猪屠宰检疫规程》废止,废止依据:农牧发〔2019〕2号《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生猪产地检疫规程〉〈生猪屠宰检疫规程〉和〈跨省调运乳用种用动物产地检疫规程〉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兽医(农业、农牧)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畜牧兽医局:
为有效防范非洲猪瘟,进一步规范生猪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规定,我部对《生猪产地检疫规程》和《生猪屠宰检疫规程》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农业部关于印发〈生猪产地检疫规程〉等4个规程的通知》(农医发〔2010〕20号)中附件1《生猪产地检疫规程》,《农业部关于印发〈生猪屠宰检疫规程〉等4个动物检疫规程的通知》(农医发〔2010〕27号)中附件1《生猪屠宰检疫规程》同时废止。
附件:【点击下载】(附件废止)
1.生猪产地检疫规程
2.生猪屠宰检疫规程
农业农村部
2018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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