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监委关于开展部分消防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机构指定工作的公告》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8年第37号

浏览量:          时间:2018-10-12 22:32:08

认监委关于开展部分消防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机构指定工作的公告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8年第37号





为进一步深化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改革,激发认证检测行业活力,便利生产企业获得认证,认监委依据《认证认可条例》、《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和实验室管理办法》(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65号)、《国家认监委关于调整从事强制性产品认证以及相关活动的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指定行政审批要求的公告》(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6年第11号)的有关规定,决定开展部分消防产品强制性认证实验室指定工作。现公告如下:

一、指定需求


在《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火灾防护产品》(CNCA-C18-02:2014)中的防火门窗、防火涂料、消防排烟风机及防火排烟阀门产品领域指定2家实验室,拟指定实验室地域为华东、华南各1家。

二、指定原则


(一)公开公正,公平竞争,择优使用,资源合理利用;

(二)满足产业集中地企业检测服务需求;

(三)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标准检测认证一体化、具备关联产品检测经验的实验室。

三、指定条件


申请从事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测活动的实验室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基本条件和能力,并经依法认定;

2.获得资质认定并具有相关领域检测经验,从事检测工作2年以上或者对外出具相关产品检测报告20份以上;

3.符合国家标准中对实验室技术能力的通用要求;

4.在申请前6个月内无不良记录;

5.本单位的法人性质、产权构成以及组织结构能够保证其公正、独立地实施检测活动;

6.具备承担相应产品认证检测活动所需的全部设备、设施,或者经相关设备、设施所有权单位的授权,可以独立使用设备、设施;

7.检测人员接受过与其承担的相应产品认证检测所必需的教育和培训,并掌握相关的标准、技术规范和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要求,具备必要的产品检测能力。

四、指定工作安排

(一)符合上述条件并有申报意愿的实验室,请按照以下要求进行申报:

1.本次指定采取网上填报和寄送纸质申请书并行的方式进行。网上申报地址:http://cccxzsp.cnca.cn/aasp;邮寄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市场监管总局(马甸办公区)认证监管司,邮编:100088。

2.申请机构应于2018年10月24日17:00前(以收到时间为准)提交网上申请,并寄送纸质申请书。

3.申请机构应确保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如发现存在虚假、瞒报等情况的,一律取消指定资格。

4.为保证工作秩序,不受理直接上门报送纸质申请书,寄送材料建议使用EMS邮政特快专递。

(二)认监委按照指定程序开展指定工作并作出指定决定,并于2018年11月30日前公告本次指定实验室的名录及业务范围。

五、信息咨询及联络方式

联系人:关钧文

电话:010-82262674



 

认监委

2018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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