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保发〔2016〕22号《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大遗址保护“十三五”专项规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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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大遗址保护“十三五”专项规划〉的通知》



物保发〔2016〕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厅):

为妥善处理大遗址保护与国家经济社会发展之间的关系问题,进一步加强引导和指导,全面推进大遗址保护工作,我局研究编制了《大遗址保护“十三五”专项规划》。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文物局

2016年10月31日


 


大遗址保护“十三五”专项规划





“十二五”时期,我国初步形成了以“六片、四线、一圈”为核心,以150处大遗址为支撑的大遗址保护格局,全面启动150处大遗址保护规划编制,开展大遗址考古,掌握了一批重要大遗址的分布范围和保存情况,实施一批文物保护展示和环境整治工程,大遗址本体和环境得到有效保护,压力缓解明显,建成24家国家考古遗址公园和一批遗址博物馆,提高了大遗址的保护展示水平,推动元上都、大运河、丝绸之路、土司遗址等相继列入世界遗产名录,充分发挥了大遗址保护对地方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促进作用。

“十三五”时期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胜阶段,国土空间优化开发新格局基本确立,新型城镇化建设和美丽乡村建设也正在快速推进。同时,中央进一步明确提出要构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体系和公共文化服务体系。这都给大遗址保护提出了新的要求,大遗址保护也面临着新的机遇和挑战。

为做好新形势下大遗址保护展示利用工作,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需求,根据《国家文物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特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加强文物保护重要论述精神,围绕“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指导意见》,坚持稳中求进,协调做好文物的研究、保护、传承、利用和发展,为统筹推进文物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二、基本原则

1.以人为本,传承文化,保护为主,合理利用。

2.中央主导,属地管理,社会参与,成果共享。

3.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分类指导,示范带动。

4.科技支撑,创新发展,彰显特色,注重实效。

三、总体目标和主要指标

(一)总体目标

基本实现大遗址本体和环境安全,完善大遗址保护规划和管理体系,加强基础设施和保护利用设施建设,全面实现大遗址对外开放,继续推进国家考古遗址公园建设,有效提升大遗址保护展示利用水平,充分发挥大遗址在构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体系和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中的作用,充分发挥大遗址在新型城镇化建设和美丽乡村建设中的带动作用,促进大遗址所在地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贡献力量。

(二)主要指标

列入项目库的大遗址考古调查、勘探和测绘工作基本完成;

列入项目库的大遗址基础信息“一张图”完成率100%;

列入项目库的大遗址保护规划编制完成率100%;

列入项目库的大遗址基本实现对外开放;

列入项目库的大遗址专门管理机构设立率100%;

建成10~20个专门的考古工作基地(站);

新建成20~30个遗址博物馆;

新建成10~15个国家考古遗址公园;

形成8~10处大遗址保护片区;

形成一批大遗址保护的理论和科技成果。

四、主要任务


1.开展考古工作

持续开展系统性的大遗址考古调查、勘探、测绘、研究工作,强化课题意识、科技意识、保护意识、展示意识,全面掌握列入项目库的大遗址的内涵、范围、布局。有重点地开展系统考古发掘,推进“长江下游区域文明模式研究”、“河套地区聚落与社会研究”、“长江中游文明进程研究”等跨区域的综合性考古研究项目,不断加深对中华文明悠久历史和宝贵价值的认识。

2.整合信息数据

采集综合信息数据,实现大遗址基础数据的数字化、信息化和规范化,搭建地理信息系统平台,初步完成列入项目库的大遗址“一张图”。鼓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将大遗址综合信息数据纳入当地城乡建设及土地管理“一张图”。

3.编制保护规划

继续推动大遗址保护规划编制工作,强化空间布局,加强与城乡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衔接,理顺大遗址保护与城乡发展的关系。全面完成列入项目库的大遗址保护规划编制工作,并公布实施。鼓励编制线性遗产规划和大遗址区域性空间引导规划,对接新型城镇化建设和美丽乡村建设,实现整体保护与协调发展。

4.实施重点工程

实施一批文物本体抢救性保护工程和安全防范工程,加大保护范围内环境治理工作力度,基本实现大遗址本体及环境安全。

实施一批具有带动和示范效应的保护展示工程,重点做好凌家滩、陶寺、石峁、三星堆、大堡子山、齐国故城、汉唐帝陵、紫金城城址及铁河古墓群、明中都皇故城等遗址的保护展示,以及良渚、二里头、殷墟、盘龙城、鲁国故城、秦始皇陵、汉长安城、扬州城、西夏陵、景德镇御窑厂、圆明园等遗址的展示利用提升,整体提升大遗址保护展示利用水平。

推进体现中华文明发展主体进程的陶寺、石峁、二里头、周原、圆明园等10至15处重要大遗址研究、基础设施改造、环境整治和展示提升及遗址博物馆建设工程,并将其纳入国家记忆工程,包括科学、系统展示大遗址的核心价值,集中展示中国历史文明的进程,发掘并弘扬大遗址所蕴藏的优秀传统文化内涵,向国人和世界充分展示中华文明的灿烂辉煌。

继续做好长城、丝绸之路、大运河等线性遗产的保护展示工程,开展海上丝绸之路、万里茶路、明清海防、蜀道、茶马古道、秦直道保护展示工程。

重点支持东北、西北和西南等边疆地区能体现并维护主权安全、国土安全和文化安全,扩大国际和区域影响力的大遗址保护展示利用工程。

5.提升服务能力

加强大遗址基础设施、保护利用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丰富展示手段,充实展示内容,提高展示和服务水平,实现列入项目库的大遗址对外开放。鼓励以大遗址为核心,统筹考虑遗址区域及周边重要文化遗产的展示利用,产生聚合效应和规模效应,有效承担城市或社区功能,发挥公共文化服务作用,成为新型城镇化建设和美丽乡村建设的有机组成部分。

重点建设二里头、景德镇御窑厂等20~30处遗址博物馆。大幅提升国家考古遗址公园接待服务能力,实现每处国家考古遗址公园均有1处遗址博物馆或展示服务中心。开展数字化展示试点,推动“互联网+”展示项目试点。大力发展文物旅游和文化创意产品,提供更多的优质旅游资源。

6.建设遗址公园

出台国家考古遗址公园建设和运行管理指导性文件,加强国家考古遗址公园运行评估与监管,新建成10~15处国家考古遗址公园。鼓励各地参照国家考古遗址公园模式,积极开展省级考古遗址公园建设,共同推进大遗址保护利用工作。

7.加强科学研究

加强理论研究,探索适用于我国大遗址特性的保护利用理念和方法,研究如何发挥大遗址保护展示利用在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中的作用,形成一批研究成果。

加强管理体制机制研究,探索适用于大遗址保护利用的合理模式,研究大遗址分类管理的相关要求,研究大遗址和国家考古遗址公园融入国家公园体制。

加强政策研究,探索大遗址综合保护利用和统筹发展的有效途径。开展大遗址保护文物补偿专项研究和试点。结合大遗址所在地居民生产生活需求,探索大遗址保护范围内土地合理、有效利用的可行方式。

加强技术创新,形成一批具有较强应用性的保护技术手段;加强数字技术的应用研究。

8.规范日常管理

深化管理体制改革,创新管理机制,加强大遗址保护管理机构建设,实现每处大遗址均设有专门的管理机构,鼓励设立综合性管理机构,支持建设专门的考古工作基地(站)。加强专业人员配备,提高考古和文博专业人员比例,加强专业培训,提高从业人员专业水平。开展大遗址日常监测,做好日常养护,深化、细化各项规范和管理措施,实现科学化、精细化、标准化管理。

9.发挥片区优势

继续做好西安、洛阳、郑州、曲阜、成都、荆州大遗址保护片区保护利用工作,鼓励文物资源丰富、价值重大和相对集中的区域建设新的大遗址保护片区,形成8~10处大遗址保护片区,关注保护片区内各大遗址之间的有机联系,推进各大遗址的协调发展,充分发挥大遗址的集群效应和联动效应。

五、保障措施

(一)政策保障。中央明确提出要构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体系,加强文化遗产保护;增加公共服务供给,加强公共文化服务。国务院印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指导意见》,为“十三五”大遗址保护工作的顺利实施提供了有力保障。

(二)组织保障。加强与国家相关职能部门之间的沟通与协调,建立有效的协调机制,做好大遗址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土地利用和城乡建设之间的规划衔接。发挥地方人民政府的主观能动性和积极性,统筹协调大遗址保护工作。

(三)经费保障。国家设立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和遗产保护设施建设专项资金,有力地保证大遗址保护工作的顺利开展。立足于中央专项资金与地方资金相结合,进一步完善鼓励和吸纳社会资金投入大遗址保护的投资机制。

(四)人才保障。加强能力建设,健全培训机制,充实培训内容,形成一支组织体系完备、地域分布合理、专业结构齐全的高素质大遗址保护人才队伍。


附件:“十三五”时期大遗址


 


“十三五”时期大遗址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1.北京:周口店遗址、圆明园遗址、琉璃河遗址、金代皇陵

2.河北:赵邯郸故城(含赵王陵)、邺城遗址(含河南安阳高陵)、燕下都遗址、泥河湾遗址群、元中都遗址、中山古城遗址、磁州窑遗址、东先贤遗址—邢国墓地

3.山西:陶寺遗址、侯马晋国遗址、曲村-天马遗址、晋阳古城遗址、蒲津渡与蒲州故城遗址

4.内蒙古:辽上京遗址、元上都遗址、辽陵及奉陵邑、居延遗址(内蒙古、甘肃)、辽中京遗址、和林格尔土城子遗址、二道井子遗址

5.辽宁:牛河梁遗址、姜女石遗址(含河北北戴河秦行宫遗址)、高句丽遗址(凤凰山山城、五女山山城、燕州城山城、石台子山城、城子山山城、高丽城山城、高俭地山城)、金牛山遗址

6.吉林:高句丽遗址(洞沟古墓群、丸都山城与国内城、罗通山城、自安山城、龙潭山城、万发拨子遗址)、渤海遗址(西古城遗址、八连城遗址、龙头山古墓群、六顶山古墓群、苏密城、磨盘村山城)、帽儿山墓地、辽金捺钵遗址(城四家子城址、春捺钵遗址群)

7.黑龙江:渤海国上京龙泉府遗址、金上京会宁府遗址

8.上海:福泉山遗址

9.江苏:扬州城遗址、鸿山墓群、徐州汉墓群(含徐州汉代采石场)、阖闾城遗址、龙虬庄遗址、南唐二陵

10.浙江:良渚遗址、上林湖越窑遗址、大窑龙泉窑遗址、临安城遗址、安吉龙山古城遗址

11.安徽:凌家滩遗址、六安王陵、寿春城遗址、明中都皇故城及皇陵石刻、繁昌窑遗址、蚌埠双墩遗址(含蚌埠双墩春秋墓)

12.福建:万寿岩遗址、城村汉城、德化窑遗址、南山遗址

13.江西:吴城遗址(含筑卫城遗址)、湖田窑遗址、御窑厂遗址(含高岭瓷土矿)、吉州窑遗址、铜岭铜矿遗址、紫金城址与铁河古墓群

14.山东:临淄齐国故城(含临淄墓群、田齐王陵)、两城镇遗址(含尧王城遗址)、城子崖遗址(含东平陵故城)、曲阜鲁国故城(含邾国故城、汉鲁王墓群、明鲁王墓)、大汶口遗址、即墨故城及六曲山墓群(含琅琊台遗址)、大辛庄遗址

15.河南:二里头遗址、偃师商城遗址、汉魏洛阳故城、隋唐洛阳城遗址、殷墟、郑韩故城、北阳平遗址、郑州商代遗址、宋陵、清凉寺汝官窑遗址、邙山陵墓群、城阳城址、仰韶村遗址、北宋东京城遗址、贾湖遗址、庙底沟遗址、平粮台古城遗址

16.湖北:石家河遗址、楚纪南故城、盘龙城遗址、龙湾遗址、擂鼓墩古墓群、铜绿山遗址、屈家岭遗址、容美土司遗址、走马岭遗址

17.湖南:里耶古城遗址、铜官窑遗址、城头山遗址(含八十垱遗址、彭头山遗址、虎爪山遗址、汤家岗遗址)、老司城遗址、炭河里遗址、汉代长沙王陵墓群

18.广东:南越国宫署遗址、石峡遗址(含马坝人遗址)

19.广西:靖江王府及王陵、合浦汉墓群与汉城遗址(含合浦汉墓群、草鞋村遗址、大浪古城遗址)、甑皮岩遗址

20.重庆:钓鱼城遗址

21.四川:三星堆遗址、金沙遗址、邛窑、成都平原史前城址、明蜀王陵墓群、罗家坝遗址、城坝遗址

22.贵州:可乐遗址、海龙屯

23.云南:太和城遗址

24.西藏:古格王国遗址、藏王墓、卡若遗址

25.陕西:秦咸阳城遗址、周原遗址、阿房宫遗址、汉长安城遗址、秦始皇陵、秦雍城遗址、西汉帝陵(含薄太后陵)、唐代帝陵(含唐顺陵)、统万城遗址、黄堡镇耀州窑遗址、丰镐遗址、石峁遗址、杨官寨遗址、黄帝陵

26.甘肃:大地湾遗址、许三湾城及墓群、锁阳城遗址、大堡子山遗址

27.青海:喇家遗址、热水墓群

28.宁夏:西夏陵、水洞沟遗址、开城遗址

29.新疆:坎儿井

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

长城(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山东、陕西、甘肃、宁夏、青海、新疆、河南、黑龙江)

丝绸之路(新疆、甘肃、青海、宁夏、陕西、河南)

大运河(北京、天津、河北、江苏、浙江、安徽、山东、河南)

万里茶路(河北、山西、内蒙古、福建、江西、河南、湖北、湖南)

秦直道(内蒙古、陕西、甘肃)

茶马古道(云南、四川、西藏、贵州、青海、甘肃、陕西)

明清海防(辽宁、河北、天津、山东、江苏、上海、浙江、福建、广东、广西、海南)

蜀道(陕西、四川、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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