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办发〔2006〕54号《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规范银行汇票专用章事项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规范银行汇票专用章事项的通知
银办发〔2006〕54号
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
汇票专用章是银行办理汇票业务的重要业务用章,出票或承兑银行在汇票上的签章是其他银行、客户受理汇票的重要依据和手段,直接关系到银行办理票据业务的准确、及时和安全。为便于各金融机构办理支付结算业务,受理跨行票据和代理兑付他行票据,根据支付结算制度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决定进一步规范各银行汇票专用章(以下简称专用章)的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用章的式样。
专用章为圆形,直径为3厘米,须有“汇票专用章”字样及12位银行机构代码(见附式一)。专用章所刊汉字,除行名可采用宋体或各行行体字外,其他所刊汉字应为宋体并使用国务院公布的简化字。其中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城市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外资银行专用章所刊名称为其法定名称;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专用章所刊名称分别统一为“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联社”。专用章所刊名称字数过多不易刻制的,可以采用规范化简称。
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及加入城市商业银行资金清算中心的城市商业银行,可由其总行或城市商业银行资金清算中心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要求,确定专用章式样,并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备案。城市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外资银行及未加入城市商业银行资金清算中心的城市商业银行的专用章式样参照附式一,由其自行确定,报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备案(上海地区报上海总部备案)。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的专用章式样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章的内容及摆布见附式二)。
二、专用章的更换时间。
城市商业银行、城市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外资银行和城乡信用社应于2006年12月31日前完成专用章的更换工作。自2007年1月1日起,一律使用新的专用章。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因其专用章的换发数量较大,更换时间截止到2007年12月31日,自2008年1月1日起一律使用新的专用章。
三、专用章的刻制。
需刻制或更换专用章的金融机构,应以法人为单位或经法人授权,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专用章式样,选择在经公安机关批准,具有承制公章资格的印章经营单位自行组织刻制。加入城市商业银行资金清算中心的金融机构,可由城市商业银行资金清算中心统一组织刻制。
更换印章的金融机构应做好专用章的换发工作。各金融机构在受理票据业务时,应严格按照专用章更换要求进行审核。新专用章正式启用日后,各银行不得使用旧专用章办理票据业务,但对启用日前使用旧专用章办理的票据业务,各银行仍应受理。新专用章启用后,各金融机构应做好旧专用章的销毁工作,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行应定期检查各金融机构专用章的使用管理情况。
另外,考虑到金融机构各自业务处理的需要,中国人民银行不再对结算专用章式样进行统一规定,结算专用章的内容及摆布在与汇票专用章基本保持一致的基础上,各银行也可根据自身管理需要增加其他内容。
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速将此通知转发至辖区内各城市商业银行、城市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外资银行和城乡信用社。
附件:汇票专用章式样(略)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
二00六年三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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