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办投资〔2015〕3092号《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编制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编制管理暂行办法
发改办投资〔2015〕3092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编制管理工作,推进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编制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提高计划编制和执行的质量和效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依法行政,事前加强储备、事中规范审核、事后强化监督,通过加强规划编制、构建信息化平台、完善制度建设、强化监督考核,建立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编制、下达、执行、调整和监督的全过程管理机制。
第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及有关中央部门、计划单列企业集团、中央管理企业(以下简称中央单位),按照加强投资项目储备、编制三年滚动投资计划的有关要求,根据有关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依托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做好投资项目储备,编制三年滚动投资计划,加快推进项目前期工作。
三年滚动投资计划是编制年度投资计划的基础和来源,未纳入三年滚动投资计划的项目原则上不得列入年度投资计划。
第四条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决策部署,国家发展改革委统一印发编制下一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草案的通知,明确计划编制的主要原则、重点安排方向、工作进度安排和有关工作要求。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及中央单位按照通知要求提出下一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需求。
第五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年度计划的司局(以下简称各有关司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对各省级发展改革部门、中央单位上报的下一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需求进行审核,研究提出年度分专项的投资需求送投资司汇总审核。
第六条 投资司负责对各有关司局报送的分专项投资需求进行审核、统筹平衡,并研究提出中央预算内投资总体安排方案(以下简称投资安排方案)。
第七条 按照《预算法》的有关规定,投资安排方案中可预留部分投资,用于党中央、国务院年度中交办的重大事项或突发应急事件等,预留投资规模按不超过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总规模的3%控制。
第八条 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总规模确定后,投资司负责将投资安排方案提请委主任办公会审议,并根据审议意见对投资安排方案进行调整。
第九条 投资安排方案经委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后,上报国务院审批。国务院批准后,投资司负责将投资安排方案送有关部门、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和委内各有关司局遵照执行。
第十条 根据有关方面关于提高年初预算到位率、加强预算支出执行管理的要求,各有关司局应提前准备、加快进度,按照投资司提出的时限要求,优先抓好年度中央本级项目投资计划的编制工作,确保在每年11月底前将下一年度中央本级项目投资计划的75%以上落实到具体项目,由投资司审核汇总送财政部纳入部门预算。
第十一条 各有关司局要督促各地方做好投资项目储备和三年滚动投资计划编制,加快推进项目前期工作,在每年年初把按项目安排给地方的投资计划逐步落实到具体项目,逐步提高落实到项目的到位率。
第十二条 在全国人大批准财政预算后,各有关司局要加快中央预算内投资年度计划下达进度,安排地方的投资计划须在90个自然日内正式下达。
第十三条 各有关司局在编制中央预算内投资年度计划时,应制定并严格实施公平、规范、透明的中央预算内投资政策,确保投资计划安排科学合理、有标准、可检查。
各有关司局应严格审核把关,计划新开工项目要前期工作条件成熟,在建项目要各项建设手续完备,尽量避免执行过程当中调整投资计划或投资计划下达后形成沉淀资金。
第十四条 各有关司局安排下达中央预算内投资年度计划时,应严格执行投资计划管理以及提交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等程序要求。
第十五条 各有关司局应严格按照国务院批准的投资安排方案编制下达投资计划。如确需跨类别、跨专项调整投资安排方案,应严格履行报批程序。对于一级科目内各专项之间的投资调整,或者跨一级科目进行调整,但调整规模占本科目比例在10%及以下的,各有关司局应商投资司研究后,由投资司牵头签报委领导批准。对于跨一级科目进行调整,且调整规模占本科目比例在10%以上的,应统一汇总,报国务院批准。
第十六条 中央预算内投资年度计划下达后,各有关司局应依托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建立工作机制,动态跟踪投资计划的转发、分解和执行情况,并加强督促检查,防止形成沉淀资金。国家已经明确具体项目的投资计划,省级发展改革部门须在收文后10个工作日内转发下达。国家切块交由地方具体安排的投资计划,省级发展改革部门须在收文后20个工作日内分解落实到具体项目并下达投资计划,并报我委备案。
第十七条 中央预算内投资年度计划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的,应根据有关投资计划调整、存量资金调整程序,按照“谁下达、谁调整”的原则,及时调整安排用于可形成有效支出的项目。
第十八条 各有关司局按照“谁安排、谁负责、谁监管、谁督促整改”的原则,切实履行中央预算内投资年度计划编制监管职责,督促地方发展改革部门加强投资计划执行的跟踪监督,做好投资计划全过程管理,针对检查、稽察、审计等发现的问题负责督促整改,研究完善制度程序,改进计划编制管理。
第十九条 对于在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编制和执行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违反规定的程序、政策和原则安排投资计划等行为,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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