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办行〔2018〕128号《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公车改革财政配套制度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8-10-26 18:51:44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公车改革财政配套制度的通知




财办行〔2018〕1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按照中央关于全面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目前,各级党政机关公车改革基本完成,进入巩固改革成果的关键时期。为进一步健全完善公车改革财政配套制度,严格规范管理,巩固公车改革成果,经中央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公车改革财政配套制度建设工作

健全完善公车改革财政配套制度对巩固公车改革成果,保障公务活动顺利开展,建立健全新型公务用车制度体系并有效运行具有重要作用。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明确要求“妥善处理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涉及的各种利益关系,科学制定改革方案和配套政策,确保新旧制度平稳过渡、有机衔接”“对边远地区和交通不便地区,要做好远距离公务出行的差旅费保障”。当前,各级党政机关公车改革基本完成,改革后,公务用车数量大幅压缩,公务出行方式发生了很大变化,在公务用车管理、中短途出差、去偏远地区下乡等方面面临一些新情况、新问题,需要及时研究解决。各级财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健全完善公车改革财政配套制度的必要性、重要性和紧迫性,密切跟踪相关制度执行情况,认真倾听各方面意见建议,全面梳理需要财政部门解决的问题,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按照实事求是、厉行节约的原则,积极研究做好差旅费等现行制度与公车改革制度的衔接,同时,根据本地区实际工作需要科学制定或配合制定相关配套制度,严格规范管理,合理控制支出,有效保障公务出行需要。

二、科学合理制定公车改革财政配套制度

各地区公务出行面临的地理环境、公共交通完善程度等不尽相同,省、市、县、乡各级党政机关面临的实际问题差异很大。各级财政部门在严格遵守《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关于全面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等公务用车管理和改革方面的基本法规制度的基础上,要按照有利于工作开展、有利于提高效率的原则,积极探索,因地制宜,制定相关配套制度。

(一)坚持行政区域(车改补贴覆盖区域)内普通公务出行方式由公务人员自行选择,到行政区域外办理公务应当尽量乘用公共交通工具的基本原则。严格保留公务用车使用范围,不能因为扩大使用范围而增加车辆需求;严格社会车辆租用条件、租用期限,不能因为放宽租用条件而变相增加保留车辆;合理确定公务用车平台车辆保障范围,严格车辆使用申请审批程序,确保平台高效透明运行。

(二)支出标准应当从严从紧,不能高标准、福利化。制定相关支出标准要以满足工作需要为目标,适度从紧,动态调整。中短途出差交通费包干标准主要参考乘坐市场化定价的相应等级公共交通工具票价金额确定,对缺乏参考标准的,可根据实际出行成本等因素合理核定包干费用。要建立健全出行前审批管理制度,严格按照实际公务出行次数发放包干费用,定期在单位内部公示发放情况,严禁定期定额发放给个人。租赁社会车辆开支标准不得超过公车配备标准规定车型的市场租金价格,不得超标准租赁各类高档豪华车辆。

(三)坚持巩固车改成果。各地区公车改革方案均经中央车改办文件批复,对车辆保留数量、补贴标准、节支率等有明确规定,应当严格执行。各级财政部门应结合本地区党政机关公车改革方案,统筹考虑差旅交通费和保留公务用车管理、租赁社会车辆管理、中短途出差交通费包干等政策,加强制度衔接,细化管理措施。督促各单位严格控制公务出行支出,坚决防止因乱开口子或放松要求而影响车改成效。

三、加强对下级财政部门的督促指导

公车改革的重点和难点在基层,公车改革后公务出行保障方面的问题也集中在基层。各省级财政部门要及时了解市县财政部门制度建设情况,督促市县财政部门根据工作实际,加强公车改革财政配套制度建设。同时,加强工作指导,确保各市县制定出台的财政配套制度在原则性要求、开支范围、开支标准,管理方法等方面相互协调。对市县财政部门制度建设中出现的突破基本制度规定,高标准、福利化等问题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财政部办公厅

2018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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