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办牧〔2018〕54号《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做好非洲猪瘟实验室检测工作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8-10-27 05:49:34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做好非洲猪瘟实验室检测工作的通知



农办牧〔2018〕5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畜牧兽医(农牧、农业、农业农村)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畜牧兽医局:

为及时发现非洲猪瘟疑似疫情,进一步做好样品检测工作,现就非洲猪瘟实验室检测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承担检测任务实验室范围

现承担实验室检测任务的各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并经省级畜牧兽医部门批准,可选择辖区内具有相应设施设备和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体系健全,近三年内未发生任何生物安全事故,具有生物安全二级或以上的实验室分担样品检测任务。受委托实验室可为高等院校、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第三方检测机构等符合条件的实验室。各省级畜牧兽医部门要对受委托实验室的实验活动和生物安全进行督导。各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要组织协调受委托实验室做好样品检测工作,检测结果应由受委托实验室和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共同负责。

二、严格开展实验室活动

各受委托实验室应严格遵守实验室生物安全操作规范。样品检测前,要在生物安全柜中对样品进行处理和灭活。每批样品检测结束后,要对检测过程中产生的废物、废液等进行消毒和无害化处理;并对相关仪器、工作台面、环境进行严格消毒。检测任务完成后,要对所有剩余样品进行高温高压处理,做好样品销毁记录,不得留样。

三、及时报送检测结果

各受委托实验室一旦发现疑似阳性结果,应立即报告所在地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并反馈送样单位;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于1小时内以快报形式报告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并尽快组织将疑似阳性样品送至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进行确诊。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确诊完成后,应于1小时内将结果以快报形式报送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同时反馈送样单位。

四、其他有关要求


各受委托实验室须通过检测能力比对验证后方可开展检测工作,能力比对实施方案由各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制定并实施。样品检测所用引物、阳性对照品和实验室操作程序由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统一提供。未经省级畜牧兽医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集病料。除我部指定的实验室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保存病料。未经我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分离病毒,不得进行动物感染实验。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2018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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