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卫办监督发〔2018〕27号《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全面推开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制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8-11-05 22:59:05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全面推开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制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卫办监督发〔2018〕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计生委(卫生健康委),中国疾控中心、监督中心: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要求,推进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制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现就做好全面推开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是指申请人依法提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申请,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一次告知审批条件和所需材料,申请人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材料的,审批机关当场作出卫生行政许可决定并发放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许可审批方式。实施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制改革,对于破解“准入不准营”难题,进一步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市场准入环境,促进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创新方式、落实责任、提高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二、对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实行卫生许可证管理的公共场所,自2018年11月10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卫生许可告知承诺制改革。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在推广上海浦东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试点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当地公共场所卫生监管实际,遵循行政许可的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原则,尽快制定出台本地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制度及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文书,依法明确审批条件和审批所需材料要求,并将公共场所卫生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以及审批条件和材料要求等向社会公示,推动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审批工作在本辖区全面落实落地。

三、申请人依法提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申请,许可实施机关应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向申请人告知审批条件和所需材料要求,并向申请人提供申请书和告知承诺文书示范文本,对申请人以书面形式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材料的,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当场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发放《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申请人应当充分了解许可实施机关告知的审批条件和材料要求,根据其公共场所的真实情况如实作出承诺并提交所需材料,作出不实承诺或不履行承诺事项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申请人应当诚信守诺,在其公共场所达到法定条件前,不得开展公共场所经营活动。

四、各地要优化服务,认真实施卫生许可告知承诺制度。申请人要求对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相关公示内容进行说明、解释的,许可实施机关应当认真说明、解释;申请人提出事前进行公共场所卫生现场指导需求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组织开展公共场所卫生现场指导服务。办理卫生许可过程中,许可实施机关发现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隐瞒真实情况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处罚。申请人通过告知承诺方式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并营业后,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对公共场所及申请人承诺事项进行全覆盖核查,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应当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依法撤销审批并予以从重处罚。

五、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做好审批和监管的有效衔接,避免出现监管真空。要加快建立以信息归集共享为基础、以信息公示为手段、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新型监管制度,逐步建立公共场所卫生诚信档案,建立健全多部门协同监管和联合奖惩机制,对不诚信不守诺的单位和个人依法实施准入限制。加强综合监管,创新公共场所卫生分级分类监管长效机制,全面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鼓励行业组织开展行业自律工作,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加强社会监督,对公共场所违法行为依法严肃处理,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查处结果,强化公共场所经营者的卫生管理第一责任人意识,逐步形成多元共治格局。

六、各地要切实加强对实施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审批改革的组织领导,明确目标责任,积极稳妥推进改革。要及时总结告知承诺审批实施过程中好的经验做法,不断细化完善具体监管措施,积极探索创新,加快推进政府职能深刻转变。要强化工作培训,提升审批及监管人员业务素质、服务意识和监督执法能力;通过官网、微信公众号等多种宣传载体,认真做好告知承诺审批改革政策解读,提高社会对改革政策的知晓度,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营造改革良好氛围;要切实抓好工作落实,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和容错纠错机制,鼓励和支持创新开展工作,确保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审批顺利实施。

各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及时将本地区实施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制改革的具体措施报送当地省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并向社会公开。各地应当于2018年12月31日前将本地区实施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制改革的开展情况及工作建议报送我委综合监督局。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2018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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