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电〔2018〕245号《水利部关于全面加强农村水电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8-11-07 23:27:02

水利部关于全面加强农村水电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水电〔2018〕2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

农村水电点多、面广,关乎公共安全。一段时间以来,一些地方由于监管责任不落实,监管基础薄弱、能力不足、手段不够等原因,导致安全事故时有发生。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要求,根据水利部“三定”规定,现就加强农村水电安全监管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以严格农村水电安全生产责任制为体制保障,压实安全监管责任;以农村水电站水库大坝安全监管为重点,防范化解安全风险;以农村水电安全生产标准化为抓手,提升安全生产水平;以农村水电安全监管能力建设为引领,提升安全生产监管信息化水平,加快构建完备的监管体系,推动农村水电安全生产水平再上新台阶。

二、进一步夯实安全生产工作责任

明确地方政府属地监管、行业主管部门专业监管的农村水电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全面落实农村水电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一)明确安全生产领导责任。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原则,明确领导责任,建立权责明确、尽职免责、失职追责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二)明确安全生产监管责任。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一步落实水行政主管部门农村水电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依法依规开展农村水电监督管理,将安全生产工作作为行业管理的重要内容,完善法规、标准和政策,加强对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监督。

(三)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农村水电企业法人对安全生产负主体责任。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严格履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责任。要督促企业以应急管理、隐患排查治理等风险防控为基础,以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为核心,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立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全面提升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做到安全责任、管理、投入、培训和应急救援“五到位”,切实夯实农村水电安全生产基础,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发生。

三、努力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定期组织开展农村水电站隐患排查,立查立改。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做到治理责任、资金、措施、期限和应急预案“五落实”,尽早消除安全生产隐患。

(一)以农村水电站水库大坝为重点,加强对已建农村水电站的安全监管。要按规定严格落实大坝安全鉴定、注册登记制度。要确保水电站大坝安全监测系统和泄洪闸门、启闭设备、动力电源等泄洪设施正常,确保能够按照防洪调度原则和设计规定安全运行。汛期要对水电站大坝近坝库岸和下游近坝边坡进行巡视检查,发现险情及时报告并妥善处理。要保证厂坝间通讯设施畅通,应急备用电源靠得住用得上。严格执行防汛调度命令和经批准的调度运用计划,严肃防汛纪律,不得违规超汛限水位运行。加强农村水电站水库的预测预警能力建设,完善报汛设施,并全面接入防汛指挥系统。

(二)以风险防控为重点,加强对在建农村水电站安全监管。严禁违反规划、未经审批擅自开工建设农村水电站,未经验收不得擅自蓄水或投运。在建农村水电站要落实工程施工与安全生产监督“三同时”制度,安全监管的重点是大坝、围堰、隧洞、泄洪建筑物及高边坡、深基坑等的安全保障措施和落实,易燃易爆等危险化学品的登记、保管、放置和使用,特种设备日常管理维护、运行及检测检验等。对跨汛期施工的新建和改扩建农村水电站,要对工地和宿营区的安全隐患进行排查,指导落实施工安全度汛措施。

要特别关注报废停运农村水电站的安全监管。全面开展安全影响评估,对于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处置,不留隐患死角。

四、全面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一)夯实监管基础。结合行业特点和各地实际,推进农村水电安全生产监管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制定工作,建立监督考核机制,尽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问责。完善以国家强制性标准为主体的农村水电安全生产技术标准体系。建立农村水电安全监管信息台账,包括“三个责任人”情况、电站和水库相关基础数据、隐患排查治理等信息,同步建立信息报送制度。注重与其他相关部门监管信息的对接。指导农村水电企业严格落实安全教育培训,切实做到先培训、后上岗。

(二)强化监管手段。通过开展“智慧水利”等信息化建设工作,充分利用互联网技术建立农村水电安全监管平台,实现农村水电安全监管信息化,有效开展安全监管全过程的动态监管。利用水利大数据分析当前农村水电安全生产总体态势,分析共性问题和薄弱环节,为不断改进安全监管工作提供基础。要采取“四不两直”等形式,及时发现问题,不断提高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效果。对违规水电站和安全隐患突出的水电站,应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汇报,按规定下达停产或关闭决定,提高监督检查效力,确保农村水电站生产安全和下游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三)提升监管能力。要完善农村水电安全监管设施设备,将监管费用纳入财政预算。充分发挥农村水电行业相关科研院所、高校和企业的作用,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参与监督检查工作。鼓励推广应用保障安全生产的新设备、新技术、新材料和新工艺,推进农村水电安全生产技术进步。加强与市场监督管理、发改能源、应急管理、生态环境等部门的密切配合,推动联合执法。

(四)强化社会和舆论监督。要在农村水电站厂区外设立农村水电安全生产和监管责任人公示牌,通过新闻媒体或新媒体等向社会公告农村水电安全监管和生产责任人名单,公布监督电话等内容,接受社会监督。可聘用电站周边群众担任社会监督员等形式,对违规违法建设运行等情况进行社会监督。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本通知精神,切实加强农村水电建设管理。今年汛期刚刚结束,各地要在做好水毁工程修复的同时,针对防汛度汛和安全生产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对发现的问题要求限期整改。请各地于12月底前将整改情况、本通知精神的贯彻落实意见及农村水电站“三个责任人”落实情况报送水利部农水水电司。水利部将采取“四不两直”的方式适时开展农村水电安全生产情况抽查,请各地做好配合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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