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博发〔2018〕24号《国家文物局关于优化文物拍卖许可证审批服务工作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8-11-10 01:46:38

国家文物局关于优化文物拍卖许可证审批服务工作的通知




文物博发〔2018〕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物局: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要求,进一步优化文物拍卖许可证审批事项,做好文物拍卖经营主体准入服务,构建规范、便捷、高效、公开、联动的审批制度,现对文物拍卖许可证审批服务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便利企业申领,推广网上办理

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应进一步加强行政审批信息化建设工作,以便利拍卖企业申领为原则,积极推广文物拍卖许可证审批网上业务办理。

二、压缩审批时限,提高审批效率


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应合理调配审批人员、做好审批工作保障、提高审批效率,将文物拍卖许可证审批时限压缩三分之一,即在受理申请事项后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三、优化审批程序,精简审批材料

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应对目前的审批程序进行梳理,对不必要程序进行删减,对重复性程序进行合并优化。营业执照等可采用在线方式获取并核验的材料,不再要求申领人提供纸质材料。不再向申领人收取场所设施和技术条件等申请材料。

四、公示服务指南,公开办理进度

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应规范文物拍卖许可证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优化行政许可事项服务指南,在官方网站相关栏目及行政许可受理窗口进行公示。受理文物拍卖许可证申领事项后,尽可能通过官方网站等渠道公开办理进度,便于申领人查询。

五、推进信息共享,开展协同监管

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应依托现有政府统一数据共享交换平台,推进与发展改革、市场监管、商务、文化执法等相关部门间的信息共享,建立健全协同监管和联合奖惩机制,完善监管办法,明确监管标准、监管方式和监管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省级文物行政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放管服”改革、“证照分离”改革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按照《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要求,落实上述五条措施,优化文物拍卖许可证审批服务工作。要注重提高行政审批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服务意识,确保优化措施落实到位。我局将适时进行检查督查。

特此通知。


 

国家文物局

2018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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