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教〔2011〕227号《财政部关于加强中央财政科技经费预算执行管理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8-11-15 07:03:04

财政部关于加强中央财政科技经费预算执行管理的通知



财教〔2011〕227号




教育部:

为加强中央财政科技经费预算执行管理,提高预算执行的有效性和均衡性,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预算执行工作的指导意见》(财预〔2010〕11号)和《中央教科文部门预算执行管理办法》(财教〔2011〕128号)【全文废止,最新:财科教〔2017〕113号《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科教部门预算执行管理办法〉的通知》,下同】,现就加强中央财政科技经费预算执行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指中央财政科技经费(以下简称财政科技经费)是指中央民口“206科学技术”科目财政拨款,不包括产业技术研究开发资金、基本建设支出等。财政科技经费的预算执行管理参照财教〔2011〕128号的规定执行。

二、建立财政科技经费预算安排与预算执行计划执行情况挂钩制度。对于我部已批复年度财政科技经费预算(不含财政拨款结转结余资金)执行计划的部门,对部门预算中的财政科技经费项目支出预算实际执行进度分7月、10月两个时点进行考核:凡截至7月31日、10月31日项目预算实际执行进度低于预算执行计划进度5个百分点(含)的,将按本年度安排的财政科技经费相关项目支出预算的5%、10%核减,具体调减的项目及其预算由部门提出,报财政部核定,如余额不足扣减的,按余额扣减。对于项目支出总预算实际执行进度完成预算执行计划,并且高于上年同期该部门预算执行进度5个百分点(含)或达到序时进度的部门,将在下年度预算中适当安排财政科技经费绩效支出。

三、建立财政科技经费预算安排与预算执行情况挂钩制度。对于未纳入预算执行计划考核的部门,对相关专项经费预算执行进度分7月、10月两个时点进行考核:截至7月31日、10月31日相关专项经费预算执行进度低于该专项平均执行进度10个百分点(含)的,如无特殊原因,将在下年度预算中相应核减该专项经费5%,并采取两个时点叠加核减的办法;高于该专项平均执行进度10个百分点(含)或达到序时进度的,将适当安排财政科技经费绩效支出。列入考核范围的专项经费包括:中央级公益性科研院所基本科研业务费、非营利性科研机构改革启动费、国家重点实验室专项经费、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建设专项资金、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资金、中央级科学事业单位修缮购置专项资金等。

建立预算执行进度通报制度,对各专项预算执行进度在相关部门范围内进行通报。请各部门于每年8月15日、11月15日前,通过http://211.103.202.8(预算执行统计系统)填报截至7月31日和10月31日相关专项经费的预算执行率。预算执行率是指截至考核时点,从国库中实际支出的专项经费数(不含财政拨款结转结余资金)占当年已下达的项目财政拨款数的比例。请各部门据实填写,如逾期未报或填报数据失实,则将相关专项资金预算执行率视同为0。

四、建立财政科技经费预算安排与财政拨款结转结余资金消化情况挂钩制度。各部门(单位)应当积极采取措施减少财政拨款结转结余资金。上年度财政科技经费累计结转结余资金占预算的比重高于50%且比前一年比重下降幅度小于20%(含)的,以及比重在20%和50%之间且比前一年比重下降幅度小于10%(含)的中央级科研院所,将按财政拨款结转结余资金的5%核减相关年度财政科技经费项目预算。上年度财政拨款结转结余资金占当年预算的比重低于0.5%的中央级科研院所,将在下年度预算中适当安排财政科技经费绩效支出。

五、绩效支出用于部门和中央级科研院所按财政预算管理相关规定和现有财政科技经费支持范围安排科学研究方面的支出,不得用于发放人员工资、奖金、津补贴和福利支出等人员性支出,不得支付罚款、捐赠、赞助、投资等。同时,也要避免与现有国家科技计划、基金、专项等的重复交叉。

六、按时申请预算调整,严格控制预算追加。各部门要按照相关财政预算管理要求,按时办理预算调整。一是及时细化和调整预算。在切实提高年初预算到位率的同时,对年初没有细化的预算,各部门原则上要在当年6月30日前全部细化,超过9月30日仍未细化的,除据实结算项目外,要全部作调减预算处理。因特殊原因导致原项目无法支出的,各部门应及时向财政部提出调减预算的申请。二是规范追加预算管理。部门申请追加预算,除特殊事项外,应在当年8月31日前将追加预算的申请文件报财政部,超过上述时限,我部不再办理。各部门要严格控制预算执行中的追加事项,除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相关政策需追加的特殊事项外,其他事项原则上不予追加。对于能纳入下年度部门预算的项目,原则上不在当年追加。

七、规范使用。各部门应当牢固树立依法理财和勤俭办事业的理念,坚持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和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有效性并重的原则,规范本部门的资金管理,严肃财经纪律,坚决防止各种违法违规、不讲效益、“突击花钱”等行为发生。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相关考核指标和考核范围将根据具体执行情况适时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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