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科教〔2017〕113号《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科教部门预算执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科教部门预算执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科教〔2017〕113号
中央科教部门:
为进一步完善预算执行管理制度,规范和加强中央科教部门预算执行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全年预算任务完成和科教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国家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中央科教部门预算执行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中央科教部门预算执行管理,促进预算执行的及时性和均衡性,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全年预算任务完成和科教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国家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部门预算执行管理,包括财政部批复的当年部门预算、以前年度财政拨款结转资金、年度预算执行中预算调剂,以及年度预算绩效目标的执行管理。
第三条 中央科教部门(以下简称各部门)是本部门、本单位的预算执行主体,负责本部门、本单位的预算执行,并对执行结果负责。财政部对部门预算执行负有组织、监督和指导的职责。
第四条 各部门应当建立预算执行管理责任制度。按照预算管理的要求,把预算执行的管理责任明确和落实到具体承担单位。
第五条 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预算执行管理机制。根据各自业务工作特点和财政预算管理的要求,改革和创新管理机制,把业务工作与预算执行、绩效目标及指标的实现程度等有机结合,建立健全体现部门特点的预算执行管理制度。
第六条 各部门应当加强内部制度建设。按照科学化、规范化、信息化管理要求,进一步加强部门内部制度建设,建立和完善预算和财务管理规章制度,提高部门预算执行管理水平。
第七条 科学合理编制部门预算是保证预算有效执行的重要基础。各部门在预算编制过程中,应按照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科学性、绩效性、稳妥性、重点性、透明性等原则,结合部门三年滚动规划、事业发展规划和目标,全面提高预算编制质量。
第八条 严格项目预算编制。各部门应加强项目库建设和管理,科学规范设置项目、绩效目标及指标,突出重点。项目全部纳入项目库管理,做实项目库,充实项目储备,列入预算安排的项目必须从项目库中选取。同时,各部门要改进项目管理方式,强化绩效目标导向,增强预算统筹能力,整合归并同类支出,避免对同类支出的管理碎片化。
第九条 加强预算审核工作。各部门应结合各自实际,提前做好预算编制前的相关准备工作,建立健全预算评审机制,规范评审程序,提高评审质量,并强化评审结果的应用,做到预算与绩效一体化,在部门内部严把预算编制审核关。
第十条 严格控制预算调剂事项。各部门应强化预算约束,严格控制不同预算科目、项目间的预算资金调剂。确需调剂使用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加强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各部门应按照财政部关于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的规定,加强对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的统计、分析和统筹使用,积极采取有效措施盘活存量资金,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二条 实行预算执行计划管理制度。各部门应当从当年4月起逐月编制当年财政拨款预算执行计划和以前年度财政拨款结转资金执行计划,于财政部批复本部门预算后十五个工作日内送财政部备案。部门编制用款计划时应与报送的预算执行计划相结合。
第十三条 实行重点项目监控制度。每年初财政部会同各部门综合考虑项目规模、实施周期等因素,原则上选择3-5个二级项目作为部门重点项目。财政部对重点项目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控。
第十四条 实行预算执行分析会议制度。根据各部门预算执行情况,财政部不定期召开预算执行分析会议,对各部门预算执行情况、重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深入分析,提出改进措施和工作要求。各部门也应建立本部门预算执行分析会议制度。
第十五条 实行预算执行定期报告制度。各部门应当对所属单位建立定期报告制度,要求各单位定期报送预算执行进度以及预算执行分析报告、各部门应于每年2月底前将上年度预算执行分析报告报送财政部。
第十六条 实行预算执行通报和警报制度,财政部自每年7月起,逐月对各部门预算执行进度、重点项目执行进度进行通报。凡预算执行进度低于中央本级平均执行进度10个百分点以上且预算执行进度排名在中央部门100名以后的部门均纳入警报范围。警报与通报同时发布。各部门对所属单位也应建立预算执行通报警报制度。
第十七条 实行预算执行约谈和督查制度。对纳入警报范围的部门以及重点项目执行进度偏慢的部门,财政部实行约谈制度或对其进行专项督查。各部门对预算执行进度慢的所属单位也应实行约谈或督查制度。
第十八条 加强部门预算执行的基础管理工作。各部门应加强基础管理制度、管理手段的建设,加强基层单位管理工作的建设。要按照国库管理规定及预算管理要求,及时、准确地编制用款计划,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实行政府采购的项目,应当随部门预算同步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并提前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第十九条 实行预算执行与预算调剂挂钩制度。根据当年预算执行情况等,结合以前年度结转资金规模,确需调剂使用的,各部门应当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办理。各部门对所属单位也应建立预算执行与当年预算调剂挂钩制度。
第二十条 实行预算执行与预算编制挂钩制度。财政部在审核测算部门下年度预算时,将根据当年预算执行情况、以前年度结转资金执行情况,年度绩效目标及指标的实现程度等,对相关部门的预算规模或内部结构进行调整。各部门对所属单位也应建立预算执行与预算编制挂钩制度。
第二十一条 实行预算执行总结制度。预算执行年度终了,财政部将对上年度预算执行工作进行总结,并对预算执行工作成绩突出的部门通报表扬。
第二十二条 各部门可依据本办法制定本部门预算执行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财政部2011年5月4日发布的《中央教科文部门预算执行管理办法》(财教〔2011〕12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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