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财字〔2010〕119号《全国总工会财务部关于印发〈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全国总工会财务部关于印发〈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工财字〔2010〕1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财务部,中华全国铁路总工会、中国民航工会全国委员会、中国金融工会全国委员会财务部(办公室),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工会联合会、中央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办公室:
为规范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财政票据管理的规定和《全国总工会财务部关于启用“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的通知》要求,特制定《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现将此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全国总工会财务部
2010年7月7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使用和管理,加强工会财务监督,根据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和财政票据管理的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以下简称专用收据),是指工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取得工会经费收入时开具的凭证。
第三条 专用收据是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工会、财政、税务、审计等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依据。
第四条 专用收据的印制、领购、核发、使用、保管、核销、稽查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财政部、全国总工会是专用收据的主管部门。县和县以上各级工会财务部门为专用收据管理单位,负责本级及下级专用收据的印制计划、领购、核发、保管等工作。
第二章 专用收据的内容和适用范围
第六条 专用收据基本内容包括收据名称、收据编码、收据监制章、缴款单位(人)、收款日期、收款项目、内容、金额、收款单位、收款人以及联次。
专用收据设置为三联,包括存根联、收据联和记账联,各联次以不同颜色加以区分。
第七条 工会取得以下工会经费收入,使用专用收据:
(一)工会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的经费或者建会筹备金;
(三)工会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
(四)人民政府和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的补助;
(五)其他收入。
第三章 专用收据的印制、购领和核发
第八条 专用收据由财政部统一印制,并套印财政部财政票据监制章。
第九条 各级工会领购专用收据原则上实行每年领购一次、每次领购数量不超过1年的需要量、有偿使用的办法。省级工会于每年9月底前将本地区(本行业)下一年度专用收据领购数报全国总工会财务部。全国总工会财务部于当年10月15日前将全国工会领购专用收据数量汇总报送财政部财政票据监管中心统一领购,之后按领购数发放到省级工会。
省级以下工会实行凭《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购领证》领购专用收据的办法。《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购领证》由省级工会制作,省级以下工会首次购领专用收据时,应当向上级工会提出领购申请,经上级工会审核批准取得《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购领证》。
第四章 专用收据的使用与保管
第十条 各级工会必须严格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收入范围开具专用收据,不得超范围使用专用收据。
第十一条 各级工会应当按专用收据号段顺序使用专用收据,填写手写和机打专用收据时做到字迹清楚,内容完整、真实,印章齐全,各联次内容和金额一致。填写错误的,应当另行填写。因填写错误等原因作废的专用收据,应当加盖作废戳记或者注明“作废”字样,并完整保存全部联次,不得私自销毁。
第十二条 各级工会不得转让、出借、代开、买卖、销毁、涂改专用收据,不得将专用收据与其他财政票据、税务发票互相串用。
第十三条 各级工会应当建立专用收据管理制度,使用全总财务部组织开发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软件》,由专人负责专用收据的印制计划、领购、使用与保管等,并按规定向上级工会及时报送专用收据的领购、使用、结存等情况。
第十四条 各级工会领到专用收据时,应当检查是否有缺页、号码错误、毁损等情况,一经发现应当及时交回上级工会,并由全国总工会交回财政部财政票据监管中心处理。
第十五条 专用收据遗失,应当及时在县以上相关媒体上声明作废,同时将遗失原因等有关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上级工会,并由全国总工会报送财政部财政票据监管中心备案。
第十六条 各级工会应当妥善保管开具的专用收据存根,收据存根保存期限一般为5年。保存收据存根确有困难的,经财政部财政票据监管中心、全国总工会批准后,可缩短为3年。
第十七条 对保存期满需要销毁的专用收据存根和未使用的需要作废销毁的专用收据,由各级工会负责登记造册,填写《中央单位财政票据销毁申请表》报上级工会,并由全国总工会统一报经财政部财政票据监管中心核准后,由财政部财政票据监管中心组织销毁。
第十八条 撤销、合并的工会,在办理《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购领证》的变更或注销手续时,应当对已经使用的专用收据存根及尚未使用的专用收据登记造册,填写《中央单位财政票据销毁申请表》报上级工会,并由全国总工会统一报经财政部财政票据监管中心核准后,由财政部财政票据监管中心组织销毁。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财政部、全国总工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和管理需要,对各级工会领购、使用、保管专用收据的情况进行年度稽查,也可以定期或者不定期的专项检查。
第二十条 各级工会应当自觉接受财政部、全国总工会的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情况、弄虚作假或者拒绝、阻碍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领购、使用、管理专用收据的,财政部、全国总工会应当责令该工会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核发该工会的专用收据。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各省级工会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本行业)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全国总工会财务部备案。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全总办公厅关于印发〈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总工办发〔1999〕41号)即日起废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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