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卫办医发〔2016〕12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县医院医疗服务能力基本标准和推荐标准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8-11-16 07:12:16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县医院医疗服务能力基本标准和推荐标准的通知
国卫办医发〔2016〕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0号),明确县医院诊疗服务功能定位,指导各地加强县医院综合能力建设,我委组织制定了《县医院医疗服务能力基本标准》和《县医院医疗服务能力推荐标准》,现印发给你们(可从国家卫生计生委网站医政医管栏目下载),请遵照执行。
各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不断提升县医院综合服务能力,有关工作进展情况及成效、问题及时报我委。
联系人:医政医管局罗庆华、胡瑞荣、王毅
电话:010-68791885、68791887
传真:010-68792963
邮箱:bmaylzyc@163.com
附件:【点击下载】
1.县医院医疗服务能力基本标准
2.县医院医疗服务能力推荐标准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2016年4月11日
扫描二维码 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