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发外字〔2002〕948号《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加强引进剧规划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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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加强引进剧规划工作的通知




2002年9月20日 广发外字〔2002〕948号






为进一步做好引进剧(含动画片)在总量、产地、题材和资质等方面的管理,加强宏观调控,推动广播影视节目的“以进带出”,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为加强全国引进剧的宏观调控,国家广电总局将对引进剧实行规划管理。各有引进资格的单位根据当年引进计划,在正式办理报审工作之前,须先进行引进剧的立项申请。总局每年分二次受理各单位的申请(如有特殊情况,可适当调整)。受理时间为每年的1月和7月的1日至10日,总局将在申请截止日期后一个月内公布立项结果。各单位在立项申请时,应提供集数、题材、产地和剧情简介(500字以内)等详细材料,并认真填写《引进剧立项规划申报表》。本《通知》附有申报表样本,请接到后即印制备用。

由国家广电总局主办或参与主办的国际影视节期间,经总局组织专家组预审通过的引进剧,可优先列入当年规划。

通过立项申请的引进剧可列入当年的引进规划,并据此办理引进剧的正式报审手续。此项规定自2003年起实行。

二、对版权期限已过,但要续约或重新引进的引进剧也须列入规划。续约单位在引进剧发行或播出前,应将所有材料报国家广电总局外事司审核。国家广电总局将定期择优公布剧目。

被国家广电总局列入重播剧名单的(即续约或重新引进的)引进剧在安排重播前,须报所在地省级广播影视局(厅)重审同意后,方可播放。未列入重播剧名单的引进剧,任何单位不得续约、发行、审查和播放。

三、已列入规划的引进剧应在本年度内进行报审,无特殊原因(经总局同意除外)而当年又未报审的,应视为放弃。已列入规划的引进剧因内容审查未能通过的,可同意在有效期内按有关程序重新报审一次同类题材的引进剧,或重新报立项申请。

四、为保持工作和政策的延续性,本《通知》下发前已同意延期受理的跨年度引进剧(2002年度以前的),可继续办理报审手续。报审工作截止到2002年12月31日,自2003年1月1日起不再受理此项报审。

2002年度计划引进的引进剧,原则上在今年年底前报审完毕,特殊情况需延期,最迟不得超过2003年2月底。

五、为推动我广播影视节目的“以进带出”,总局要求各引进单位在完成引进剧工作的同时,积极落实总局“走出去”工程的要求,努力做好我节目的外销工作。具体要求将另行制定。

各省级电视剧主管部门及各有关电视台要根据总局的要求,切实加强引进剧的管理,认真履行职责,并依照《通知》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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