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广电发〔2014〕60号《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印发〈关于规范发展移动数字电视的意见〉的通知》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印发〈关于规范发展移动数字电视的意见〉的通知》
新广电发〔2014〕60号
依据:《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取消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材料的决定》(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第2号)
1、取消总局《印发〈关于规范发展移动数字电视的意见〉的通知》(新广电发〔2014〕60号)附件一第八项规定的“设备证明材料”。
2、取消总局《印发〈关于规范发展移动数字电视的意见〉的通知》(新广电发〔2014〕60号)附件一第九项规定的“与开展业务相关的其他证明材料”。
2002年起,原国家广电总局先后批准14家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开展移动数字电视试验工作,2006年又专门下发文件,对试验工作提出进一步的管理要求。2012年,总局对试验工作进行了总结。从试验情况看,移动数字电视不但为乘坐公交车、地铁等公共交通工具的人群提供了获取新闻资讯的重要渠道,而且为广播电视开辟了新的宣传阵地、拓展了新的产业发展领域,但同时也存在开办主体不够规范、节目内容和播出质量有待提高等问题。
为推进移动数字电视健康有序发展,满足人民群众对移动收视的需求,巩固和扩大广播电视舆论宣传阵地,提升广播电视传播力和影响力,现就规范移动数字电视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移动数字电视是地面数字电视技术发展的重要应用,是广播电视创新发展的新形式。开展移动数字电视业务,就是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利用地面数字电视技术手段开办电视频道,在公交车、地铁、轻轨、出租车及国家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认定的其它公共交通工具上向流动人群提供电视节目服务。因此,移动数字电视频道是引导和加强舆论宣传的重要阵地,是党委、政府发布公共和应急信息的重要渠道,也是广大人民群众获取生活资讯和文化娱乐服务的新平台。规范移动数字电视的发展,对加强广播电视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促进广播电视事业产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各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发展移动数字电视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强化政治意识、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适应趋势、把握规律,认真履行管理职责,有效解决移动数字电视开办主体资质不合规、节目编播质量不精良、传输技术标准不统一、广告播出运营不规范等问题,确保移动数字电视健康有序发展。
三、发展移动数字电视,要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科学配置资源,构建和完善移动数字电视产业链,提升移动数字电视市场运营和服务质量,开创导向正确、运营规范、竞争有序、可持续发展的移动数字电视新局面。
四、发展移动数字电视,要坚持正确舆论导向,传播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坚持科学合理布局,统筹规划协调发展;坚持以人为本,不断提高服务水平;坚持严格高效监管,推进规范健康发展。
五、移动数字电视由地市级以上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开办,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确定的移动数字电视总体规划和布局;
(二)开办城市具有较高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公交车总量不低于2000辆或已开通地铁、轻轨等城市轨道交通系统;
(三)具备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自有资金、设备、场所和必要的专业人员;
(四)具有健全的节目审查、播出和监控制度;
(五)拥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并符合国家规定的广播电视节目资源;
(六)技术系统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行业规范和技术标准;
(七)进行传输的集成发射平台具有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资质并能纳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统一监管。
申请开办移动数字电视频道,须按照《广播电台电视台审批管理办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7号)和本《意见》要求,向所在地同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逐级审核同意后,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审批。未经批准,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办移动数字电视。
六、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在严格掌控移动数字电视频道所有权和节目策划、编排、审查、播出权的前提下,可与符合要求的国有或民营机构组建由播出机构绝对控股的运营公司,负责移动数字电视频道的广告经营、设备安装、市场服务等经营性业务,也可以合同方式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广告经营、设备安装、市场服务等业务。外资不得参股运营公司。
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在社会合作中,不得以移动数字电视频道资源作价入股,不得以收取节目审查费、播出费和频道占用费等名义,变相出租、转让频道。
七、移动数字电视频道播出的节目应严格遵照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的节目管理规定,坚持正确导向,内容积极健康,传播核心价值。要根据移动数字电视播出的便捷性、及时性和受众的群体性、流动性特点,合理设置节目内容;遇有重大活动和重要新闻事件时,应当按要求及时转播;特殊情况下,须按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的要求播出特定内容的节目。要完善审查把关制度,切实履行节目审查职责,确保节目质量。
移动数字电视频道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等法律法规和《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61号)等相关规定要求,切实加强对广告内容的审查把关,并严格规范广告编排、时长、形式和次数等播出行为。
八、移动数字电视的频率使用要符合《地面数字电视广播覆盖网发展规划》,严格按照批准的技术参数播出。一套移动数字电视节目只能占用所指配频道(8MHz带宽)中的一个复用码流,不得擅自改变,不得加密播出。
移动数字电视集成发射平台须经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批准建立,应当符合《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62号)的要求,其信道传输技术特性应符合《数字电视地面广播传输系统帧结构、信道编码和调制》(GB 20600-2006)的要求,鼓励使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推荐的7种工作模式,并承诺对各开办移动数字电视的播出机构开放。省、市开办移动数字电视的播出机构应当优先考虑在同一城市使用一个移动数字电视集成发射平台传输节目。
移动数字电视如使用单频网扩大覆盖,应当按程序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批准。
移动数字电视播出前端须与监管技术平台系统建立连接,真实地向监管部门传送移动数字电视的节目内容,确保安全播出。
九、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应当确保开办的移动数字电视具备健全的服务质量管理制度,向社会公布客服电话,便于群众咨询和投诉,保证运营车辆上的移动数字电视终端正常运行,发现问题及时维修,播出广告时音量不得高于节目音量,以尊重和保障受众的合法权益。
鼓励移动数字电视行业组织制定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不断提高移动数字电视的公信力和影响力。
十、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移动数字电视工作的管理,强化各项管理制度,落实各项管理措施,不断提高科学管理、综合管理、依法管理水平;要切实履行管理职责,加强日常监管,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违规情节严重的播出机构,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应当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和《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违规处理办法(试行)》(广发〔2009〕30号)给予相应处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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