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广电办发〔2015〕109号《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增项审核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8-11-21 11:19:52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增项审核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新广电办发〔2015〕109号






【依据:《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取消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材料的决定》(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第2号),本通知第四条第三项规定的“增项业务相关资质证明以及申请单位获得的与申请有关的许可或备案证明”中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许可证》、《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改由总局通过内部政务系统数据信息共享核查替代。】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广电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广电局:

根据《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广电总局、信息产业部令第56号)规定,通过移动互联网提供视听节目服务应当经总局批准取得许可证。为做好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办理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许可增项申报有关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准确把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内涵和表现形态。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属于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一类,其表现形态包括手机WAP网站、客户端软件等方式。经批准开展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单位,可以利用公网手机WAP网站、客户端软件开展视听节目服务;同时,还可以通过移动通信网手机电视门户网站,按照相应业务规范要求开展专网手机电视内容服务。

经批准开展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单位,可以推出多款客户端软件,但节目类型不得超出许可证限定的范围;同时,所推出的客户端软件均需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备案。经批准的单位通过手机WAP网站、客户端软件或移动通信网手机电视门户网站等不同方式开展视听节目服务时,均应使用统一的播出名称。

二、增项开展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应当符合《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要求的条件。当前,已经持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的单位,视同为具备了增项申请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许可的基本条件。同时:

1、所申请的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业务范围,原则上不超出增项申请单位面向计算机终端开展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业务类别范围。

2、通过手机WAP网站、客户端软件或移动通信网手机电视门户网站等方式开展的视听节目服务,应具备相对应的节目来源,取得版权授权,客户端、WAP网站等不同渠道的节目应当保持版本的一致性。

3、申请单位在取得《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之后能正常运营,在节目内容方面未出现过重大事故。

4、申请单位应配备与所申请开展的业务项目相匹配的审核队伍,原则上一个单项业务项目配备的审核人员(经培训合格的)不得低于5名。

三、通过移动通信网手机电视门户网站开展专网手机电视内容服务应符合相应业务规范要求。经批准开展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单位,除可以提供公网方式的视听节目服务外,还可以开展专网方式的手机电视内容服务。在开展专网手机电视内容服务时,应按有关要求与总局批准设立的移动通信网手机电视集成播控平台签署平台接入协议,并实际经该集成播控平台审核接入,不允许直接通过移动通信网络运营商进行服务接入。现有已经总局批准开展专网手机电视内容服务的单位,在许可证到期或增项、变更换证时,业务项目将由“移动通信网手机电视内容服务”一并调整为“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

四、增项开展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应提交如下各项申请材料:

1、增项申请报告。应包含单位原有业务开展情况总体介绍、对拟开展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业务的描述等方面内容。

2、换证申请表。

3、增项业务相关资质证明。

(1)WAP网站域名注册证明;

(2)申请单位获得的与申请有关的许可或备案证明。

4、具体的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播出内容安排及相关的节目购买合同、意向书等节目来源证明材料。

5、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技术方案。应包含网络接入方案以及节目播出技术平台的结构、功能、承载容量等内容,并提供网络带宽租用协议,以及现有主要技术设备清单。

6、开展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节目内容审查制度和流程,安全播出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

7、相关编辑、技术等专业人员的数量、专业背景或从业经验情况,并提供现有经总局培训合格的视听节目审核员名单。

8、其它有助于说明申请单位符合开办条件的材料。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2016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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