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建管函〔2017〕1047号《水利部办公厅关于明确全面建立河长制总体要求的函》

浏览量:          时间:2018-11-27 07:43:54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明确全面建立河长制总体要求的函



办建管函〔2017〕104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河长制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河长制办公室,各流域机构: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河长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2018年底前全面建立河长制,《水利部、环境保护部贯彻落实〈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实施方案》明确全面建立河长制要做到“工作方案到位、组织体系和责任落实到位、相关制度和政策措施到位、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估到位”。为指导各地准确理解全面推行河长制的内涵,现提出全面建立河长制总体要求如下。

一、工作方案到位


1.省、市、县、乡四级工作方案由党委、政府正式印发。

2.工作方案内容全面,明确河长制实施范围、河长组织体系、河湖管护目标、主要任务和保障措施等。

3.工作方案要满足质量和深度要求,符合当地河湖管理保护实际,不能照搬照抄《意见》和上一级工作方案。

4.工作方案要对河长制六项任务进行细化实化。

二、组织体系和责任落实到位

1.总河长和分级分段河长全部设立,各级河长责任明确。

2.河长公示牌设立规范,在河湖显著位置竖立公示牌,并标明河长职责、河湖概况、管护目标、监督电话等内容,接受社会监督。

3.县级及以上河长制办公室全部正式设立,机构到位、人员到位、经费到位、办公场所和工作设施设备到位、工作制度到位,工作运行正常。

4.各部门职责明确,部门协同推进各项工作,河长制办公室切实履行组织、协调、分办、督办等具体职责。

三、相关制度和政策措施到位


1.工作制度全部建立。按照《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制度建设的通知》,全部出台中央及水利部明确要求的河长会议制度、信息共享制度、信息报送制度、工作督察制度、考核问责与激励制度、验收制度;根据本地实际,积极探索出台其它工作制度,为实施河长制提供制度保障。

2.政策措施逐步完善。河湖管理保护涉及的日常维护、监管、执法等方面政策措施逐步完善,人员、设备、经费保障政策逐步落实。

四、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估到位

1.严格落实工作督察制度,定期逐级开展监督检查,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2.严格实行考核问责。出台考核办法,实行差异化绩效评价考核,将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考核的重要参考,考核结果作为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3.严格整改落实,对各级督察、督导、检查发现的问题,媒体曝光、群众举报的问题,按期整改到位。

4.严格社会监督,建立河湖管理保护信息发布平台,利用举报电话、微信、APP等方式,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结合本地实际,聘请社会监督员对河湖管理保护效果进行监督和评价。

请各地结合实际,在全面建立河长制工作中予以落实。工作中如遇到相关问题,请及时与水利部推进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建设与管理司)联系。

联系人:李春明  郎劢贤

联系电话:010-63203224  63203561

E-mail:slbhzb@mwr.gov.cn


 

水利部办公厅

2017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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