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公布〈海关认证企业标准〉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77号)【全文废止】

浏览量:          时间:2021-11-02 22:03:48

海关总署关于公布〈海关认证企业标准〉的公告【全文废止】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77号



全文废止,废止依据:2021年11月1日发布的《《海关总署关于公布〈海关高级认证企业标准〉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88号)







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37号)配套执行的《海关认证企业标准》(含通用标准和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单项标准)予以发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82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官网下载

1.海关认证企业标准说明

2.海关认证企业标准(高级认证—通用标准)

3.海关认证企业标准(一般认证—通用标准)

4.海关认证企业标准(高级认证—进出口收发货人)

5.海关认证企业标准(一般认证—进出口收发货人)

6.海关认证企业标准(高级认证—报关企业)

7.海关认证企业标准(一般认证—报关企业)

8.海关认证企业标准(高级认证—外贸综合服务企业)

9.海关认证企业标准(一般认证—外贸综合服务企业)



 

海关总署

2018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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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海关总署, 海关, 认证, 企业, 标准, 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 2018年, 第1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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