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办函〔2018〕1690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有效期内矿业权基本信息公告工作的通知》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有效期内矿业权基本信息公告工作的通知
自然资源办函〔2018〕169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97号)相关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矿业权审批与管理行为,广泛接受社会监督,现就公告有效期内矿业权基本信息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告有效期内矿业权基本信息
按照“谁发证、谁公告”原则,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在2019年1月底前,对截至2018年11月30日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仍处于有效期的矿业权基本信息进行公告。按照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试点等要求,自然资源部已委托相关省(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批的矿业权,由相关试点省(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公告。
二、公告信息与发布平台
公告的矿业权基本信息应包括矿业权名称、许可证号、矿业权人、矿种、有效期限等。公告应及时在本部门的门户网站发布,无门户网站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在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的门户网站发布;所有公告均应在自然资源部门户网站发布。
三、工作流程与要求
(一)部信息中心通过全国矿业权统一配号系统,提取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批登记的应公告矿业权数据。
(二)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自2018年12月1日起,通过配号系统核实、确认本部门审批登记的矿业权数据,在线生成并下载拟公告的矿业权基本信息。按公文处理工作相关要求进行公告后,及时在本通知要求的平台上发布。
(三)需修改矿业权相关信息的,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先行通过配号系统相关功能进行修改。
各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开展有效期内矿业权基本信息的公告工作,督促做好本辖区内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公告工作。相关工作情况将作为一项重要内容,纳入年度自然资源政务信息网上公开检查。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2018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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