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办垦〔2018〕15号《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农垦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评估总结工作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农垦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评估总结工作的通知
农办垦〔2018〕15号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农垦改革发展的意见》明确要求,用3年左右的时间,将国有农场承担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纳入地方政府统一管理。近三年来,在各地、各有关部门共同努力下,全国农垦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工作取得明显成效。根据原农业部等六部委印发的《农垦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和农业农村部等五部委印发的《农垦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工作2018年度考核评估指标》(以下简称《评估指标》)要求,经财政部、教育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民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同意,现就做好农垦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评估总结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快进度,尽快完成农垦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任务
各地农业农村(农垦)、财政、教育、卫生健康、民政、人民银行分行等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切实按照《实施方案》和本省(区、市)相关改革方案的要求,对标农业农村部与各垦区签订的《2018年深化农垦改革责任书》和《2018年深化农垦改革计划书》,精准发力、补齐短板,全力以赴确保年底前将国有农场承担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纳入地方政府统一管理。尚未纳入地方政府统一管理但已与属地政府达成协议或出台具体改革方案、明确改革路径和时间的,要尽快落实务实措施,确保改革按时到位。确因特殊原因无法在年底前全面完成的,必须实现农场生产经营职能与社会管理职能内部分开,并于年底前与地方政府签订办社会职能改革协议或出台具体改革方案,明确下一步推进改革的工作举措和时间安排。
二、理顺渠道,确保国有农场社会事业实现可持续发展
各地农业农村、财政、教育、卫生健康、民政等部门要加强对农场区域范围内社会事业和公共服务的统一管理,切实将农场纳入规划和民生政策覆盖范围,实现与地方统一规划、同步发展,确保改革后农场社会负担减轻,农场区域范围内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不断提高。现阶段采取“内部分开、管办分离、授权委托、购买服务”方式实施改革的,国有农场要依据地方政府授权,切实履职尽责,加强与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的机制协同,确保农场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与地方社会管理体系衔接。
三、做好评估总结,整理完善办社会职能改革基础资料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垦)管理部门要会同财政、教育、卫生健康、民政等部门对照《评估指标》,对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工作进行全面系统总结,形成总结报告;同时填报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完成情况统计表(见附件)。对2018年底前无法完成改革任务的,须在报告中说明原因,并明确下一步工作安排和完成时限。请各地于2019年1月10日前以本省(区、市)农垦改革发展领导小组或工作小组文件形式将相关材料一式五份统一报农业农村部农垦局,同时发送电子版文件。
各地要做好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将改革方案、协议、财政拨款文件、社会职能移交清单、任务完成考评结果等建立专门档案卷宗,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准确性,做到改革成果经得起核查、审计。同时,各地要继续按照《财政部办公厅、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农垦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中央财政补助工作的通知》(财办农〔2018〕84号)要求精神,做好相关工作。
联系电话:010—59192667,59192645
电子邮箱:nkjzhfch@agri.gov.cn
邮寄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农展馆南里11号农业农村部
农垦局政策与体制改革处(邮编100125)
附件:全国农垦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完成情况统计表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2018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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