辐射函〔2018〕6号《生态环境部辐射源安全监管司关于临床检验中心(所)使用碘-125放射免疫体外诊断试剂的复函》
浏览量: 时间:2018-12-06 11:28:27
生态环境部辐射源安全监管司关于临床检验中心(所)使用碘-125放射免疫体外诊断试剂的复函
辐射函〔2018〕6号
中国同位素与辐射行业协会:
你协会《关于临床检验中心(所)使用碘-125放射免疫体外诊断试剂的函》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环境保护部关于实施碘-125放射免疫体外诊断试剂使用有条件豁免管理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2013年第74号,以下简称公告)规定,对碘-125体外放射性免疫试剂的最大日使用量不超过1.0E+6贝可的医院及专业体检机构实行豁免管理。其中,医院及专业体检机构,是指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经卫生行政部门登记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对于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临床检验中心(所),属于《公告》可豁免管理范围。
生态环境部辐射源安全监管司
2018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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