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卫办食品函〔2018〕1081号《关于印发食品安全标准跟踪评价工作方案的通知》【全文废止】

浏览量:          时间:2023-02-25 02:09:59

关于印发食品安全标准跟踪评价工作方案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卫办食品函〔2018〕1081号


全文废止,废止依据:2023年2月9日发布的《关于印发食品安全标准跟踪评 价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卫办食品函〔2023〕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计生委(卫生健康委)、农业农村(农牧、畜牧、兽医、农垦、渔业)厅(局)、市场监管局(食品药品监管局、质量监督局),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十三五”国家食品安全规划》和《食品安全标准与监测评估“十三五”规划》要求,为推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跟踪评价工作有效开展,国家卫生健康委、农业农村部、市场监管总局共同组织制定了《食品安全标准跟踪评价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8年11月27日





食品安全标准跟踪评价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十三五”国家食品安全规划》、《食品安全标准与监测评估“十三五”规划》和国务院食安委会议要求,推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跟踪评价工作(以下简称标准跟踪评价)有效开展,保障标准跟踪评价实施效果,制定以下工作方案。

一、 工作目标与原则

围绕建立“最严谨的标准”,通过开展标准跟踪评价,了解标准执行情况,发现标准存在的问题,为标准制定、修订工作和进一步完善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体系提供参考依据。

(一)将标准跟踪评价与保障公众身体健康、服务食品产业发展、服务食品安全监管相结合,通过标准跟踪评价发现标准体系建设方面存在的不足与具体标准中存在的问题,推动完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体系,规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

(二)在标准跟踪评价过程中加强食品安全标准培训与宣贯,坚持常规与重点相结合、线上与线下相结合,主动为各方解疑释惑,提升标准指导、解答服务水平。通过会同相关部门开展标准跟踪评价,建立和完善标准联合工作机制,不断提高标准工作的透明度与社会参与水平。

二、 工作方式与内容


(一)依托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跟踪评价及意见反馈平台(http://bz.cfsa.net.cn:9001,以下简称跟踪评价平台)广泛收集对每项标准的具体意见和建议。标准使用各方均可通过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网站上的跟踪评价平台反馈标准执行过程中的困难与问题,可针对每个单项标准设定的技术指标、标准文本内容、标准实施效果等方面提出具体的修订意见、建议及相关理由或依据。

(二)按照产品类别,通过量化评分,开展产品专项跟踪评价。以各类食品产品为对象,采用量化评分的方式,开展专项评价,横向评价不同类别食品产品涉及的食品安全标准的科学性、适用性和完整性等内容。主要包括标准适用范围是否合理,在通用标准中对应的食品分类是否清晰,引用通用标准是否适当,涉及通用标准中各项安全指标要求是否合理,标签要求是否合理,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是否满足食品安全需要,产品所适用的其他推荐性标准与食品安全标准是否存在交叉、矛盾,产品标准所引用的检验方法是否可行等。食品产品专项评价问卷可以在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网站在线填写。

(三)对拟修订的标准或重点标准,统一组织意见收集。对列入修订计划的标准、部分涉及面广的重点标准或公众、行业关注的标准,以问题为导向,适时开展更加有指导性和针对性的意见收集。通过标准管理部门、行业组织、监管部门组织统一培训、调研,对常态化模式所收集的信息缺失或不充分的问题进行深度调查收集,深入客观评价标准的科学性、合理性、可行性、执行成本等。

三、 组织实施


(一)强化顶层设计,统一部署有序开展工作。采取“顶层设计、分工协作”的方式开展标准跟踪评价工作。国家卫生健康委会同农业农村部、市场监管总局等部门承担标准跟踪评价的组织管理,负责标准跟踪评价的顶层设计、部门协调和督促检查。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负责标准跟踪评价的组织实施,制定具体技术要求,开展技术培训和业务指导,负责统一设计和维护跟踪评价平台及相关在线调查页面。

各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会同省级农业农村(农牧、畜牧、兽医、农垦、渔业)、市场监管(食品药品监管、质量监督)等部门依法组织辖区内食品行业组织、生产经营者及相关检验、科研、教学机构参与标准跟踪评价,采取培训会、座谈会、网上调查、实地调查、专家咨询、专题研讨等方式听取各方意见建议,认真研究、合理评估各方意见建议。

(二)充分发挥各地产业组织优势,建立省级跟踪评价协作组长效机制。各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根据当地食品产业发展情况,组建省级标准跟踪评价协作组,侧重选择部分类别食品产品,连续3—5年协同开展相应类别产品标准的专项跟踪评价,全面深入了解标准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每个标准跟踪评价协作组由经验相对丰富的省份作为牵头单位,负责组织协调本协作组年度任务分工和工作督促、落实,并牵头汇总分析专项跟踪评价意见,形成报告。省级标准跟踪评价协作组任务分工详见附表。

(三)发挥基层力量,提升标准管理队伍业务能力。鼓励各省份充分发挥基层力量,建立长效机制,组建专业队伍安排相应经费开展标准跟踪评价。结合工作任务细化本辖区跟踪评价工作方案,合理分解跟踪评价工作任务,带动基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参与跟踪评价工作。各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通过国家标准跟踪评价工作规范地方标准制定,可以参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跟踪评价模式组织本辖区地方标准跟踪评价工作。

(四)提升标准服务水平,做好标准解疑释惑和宣传培训。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食品安全标准的宣传贯彻和指导解答工作。有计划地组织开展标准宣传和培训,促进监管人员、检验人员、企业正确理解、准确掌握标准规定,切实做好标准执行,促进标准落实,提高食品安全科学管理水平。通过跟踪评价发现的问题,尤其是对标准误解、缺乏认识等问题,要及时给予解答、解决。同时大力宣传标准在带动行业发展、保障消费者健康方面发挥的作用,让社会各方了解食品安全标准工作的重要意义。

四、 结果报送与利用


(一)通过跟踪评价平台实时收集和汇总的意见建议,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要及时处理,整理分析后适时提出标准修订建议,并适时对各地标准跟踪评价工作进行督导、总结、反馈,督促改进各地标准相关工作。

(二)通过协作组组织实施专项跟踪评价的,由协作组牵头省份对本协作组承担的专项跟踪评价结果分析处理,形成专项评价协作组工作报告,每年年底前报送国家卫生健康委食品司和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2018年底前仅报送所牵头协作组分工、任务分配和初步开展工作进展)。

五、 保障措施


(一)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的有关要求,主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做好标准跟踪评价工作。根据各地标准工作情况制定工作计划,统筹安排,系统部署,认真做好承担的协作组分工任务,确保跟踪评价工作任务落实到位。

(二)按照《食品安全法》第八条的有关要求,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跟踪评价工作经费应当纳入本级食品安全财政预算申请,需要配备必要的经费保障,积极争取相关财政经费投入,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三)食品安全标准跟踪评价工作已纳入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对各地的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内容,各地要高度重视,及时按照工作要求和时限报送标准跟踪评价完成情况。国家卫生健康委将会同各相关部门适时组织对各地标准跟踪评价工作进行督导检查。


附表:省级标准跟踪评价协作组任务分工

 

省级标准跟踪评价协作组任务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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