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办建函〔2016〕114号《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汽车平行进口试点工作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8-12-10 23:14:45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汽车平行进口试点工作的通知



商办建函〔2016〕114号





天津市、上海市、福建省、广东省、深圳市商务主管部门:

近日,商务部等8部门发布了《商务部等8部门关于促进汽车平行进口试点的若干意见》(商建发〔2016〕50号,以下简称《意见》)。为加快推动汽车平行进口试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贯彻落实《意见》。试点地区商务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发挥好牵头作用,精心组织实施试点工作。要主动向当地人民政府汇报,加强部门协同配合,按照《意见》要求,进一步完善试点工作方案,明确具体任务、时间节点,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地生根,推动进口工作取得实效。

二、加强试点企业监管。试点地区商务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加强对试点企业的动态监管。要立即开展为期一个月的专项检查活动,通过试点企业自查、部门联合实地检查等方式,重点检查经营场所、质量保证、售后服务体系建设等情况。对不具备售后服务保障能力、长期不开展业务、不履行服务承诺、违法违规经营的企业,要取消试点资格,并做好善后工作。

三、严格慎选试点企业。质量追溯和售后服务体系建设是确保试点工作规范有序推进的关键。试点地区商务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严格审核把关、宁缺勿滥,防控风险,将汽车售后维修保障能力、守法合规的信用情况作为遴选试点企业的必要条件。鼓励现有试点企业开展品牌化、连锁化经营,支持有实力的试点企业做大做强。

试点地区商务主管部门要及时总结试点工作经验,并于4月15日前将完善后的试点工作方案和专项检查情况报送当地人民政府和商务部。


联系人:市场体系建设司  孙一婧

电话:010-85093683

传真:010-85093686

邮箱:sunyijing@mofcom.gov.cn



 

商务部办公厅

2016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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