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中国-智利自由贸易协定原产地电子信息联网有关事宜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92号
海关总署关于中国-智利自由贸易协定原产地电子信息联网有关事宜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92号
为进一步便利《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智利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以下简称《协定》)项下货物合规通关,自2019年1月1日(含当日,下同)起,“中国—智利原产地电子信息交换系统”正式运行,实时传输《协定》项下原产地证书电子数据。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以下简称进口人)在货物进口时申请享受协定税率的,应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51号(以下简称第51号公告)和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67号(以下简称第67号公告)的有关规定,在填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境货物备案清单》时,在“随附单证栏”的“随附单证代码栏”填写“Y”,在“随附单证编号栏”填写“〈08〉原产地证书编号”,在“单证对应关系表”中填写报关单上的申报商品项与原产地证书上的商品项之间的对应关系,无需填报原产地证据文件电子数据和直接运输规则承诺事项,也无需以电子方式上传原产地证据文件。
对于系统提示不存在原产地证书电子信息的,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期间,进口人可按照第67号公告的规定,通过“优惠贸易协定原产地要素申报系统”录入原产地证书电子信息和直接运输规则承诺事项,并以电子方式上传原产地证据文件;自2019年4月1日起,进口人应按照现行规定办理相应税款担保手续。
二、出口货物发货人或其代理人(以下简称出口人)应按照第51号公告的有关规定,在填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境货物备案清单》(以下统称出口报关单)时,在“随附单证栏”的“随附单证代码栏”填写“Y”,在“随附单证编号栏”填写“〈08〉原产地证书编号”,在“单证对应关系表”中填写报关单上的申报商品项与原产地证书上的商品项之间的对应关系。
对于系统不存在原产地证书电子信息的,或者在货物出口时,出口人未按照第51号公告要求填制货物原产地信息的,或者货物出口后因原产地证书信息发生变化而需要修改出口报关单的,出口人应向海关申请办理报关单修改手续,补充原产地信息。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8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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