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证会〔2018〕156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加强重点监控账户管理工作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8-12-12 21:06:38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加强重点监控账户管理工作的通知




深证会〔2018〕156号





各会员单位:

为落实依法全面从严监管要求,推进建立“以监管会员为中心”的交易行为监管模式,充分发挥会员在客户交易行为管理方面的重要作用,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相关规定,现就加强重点监控账户管理工作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重点监控账户,是指因发生严重异常交易行为或者频繁发生异常交易行为,被本所列入重点监控账户名单的证券账户。

二、证券账户因异常交易行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经认定可以将该账户持有人名下所有证券账户列入重点监控账户名单:

(一)被本所出具《限制交易警示函》;

(二)被本所采取盘中暂停当日交易措施;

(三)被本所采取盘后限制交易措施;

(四)滥用资金、持股、信息、技术等优势,实施严重异常交易行为或明显涉嫌市场操纵的;

(五)中国证监会或本所认为应当予以重点监控的其他情形。

本所对重点监控账户的重点监控期原则上为12个月。

三、本所通过“会员专区-监管信息-重点监控账户名单”栏目向全体会员发送重点监控账户名单及相关信息。

本所于每月的第5个交易日前,发送当月重点监控账户名单(附件1)。对于出现本通知第二条第(三)项、第(四)项情形的,本所适时发送相关名单信息(附件2)。

会员应当及时下载并查看相关证券账户是否托管在本公司。

四、会员收到重点监控账户名单后,应当从以下方面对相关客户予以重点管理:

(一)及时联系并告知客户,要求其规范交易行为,并对其进行合法合规交易教育。会员应当告知客户将对其综合采取交易监控、信息核查等管理措施。会员应当以书面形式记录告知事项和合规交易培训内容,并由客户签字确认。

(二)与客户签订证券交易委托补充协议,约定会员如发现客户存在可能严重影响正常交易秩序的异常交易行为或者涉嫌违法违规的交易行为,可以拒绝接受其委托或终止与其的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关系。

(三)重新核查客户的基本情况,包括资金来源、资产规模、账户实际控制人和操作人、与其他账户之间的关联关系等,并持续跟踪和监控客户的资金流动和证券交易情况。

(四)对客户的交易行为进行重点监控。对涉嫌异常交易的行为,会员应当及时警示客户,要求其规范交易行为;对可能严重影响正常交易秩序的异常交易行为或者涉嫌违法违规的交易行为,会员应当根据委托代理协议,拒绝接受其委托或终止与其的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关系,并及时以临时报告形式向本所报告。

(五)会员认为必要的其他措施。

五、会员应当于每季度首月的第5个交易日前,以季度报告形式向本所报告上季度重点监控账户的管理情况,该季度内没有客户账户被列为重点监控账户的除外。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对客户进行重点监控信息告知与合规教育情况;

(二)对客户基本情况的核查过程和结果;

(三)对客户交易行为的监控指标和阈值设置情况;

(四)对客户异常交易行为的识别、核查、制止和报告情况;

(五)客户新开证券账户、新开资金账户、转托管等账户变动情况(如有);

(六)会员采取的其他重点管理措施及效果评估。

六、重点监控账户持有人申请新开证券账户或资金账户的,应当临柜办理。会员应当对其申请开展审慎评估并留存评估结果,认为可以开立账户的,会员合规负责人应当以电子或书面方式确认,并要求客户向其书面承诺合规交易。

会员为重点监控账户持有人新开证券账户或资金账户的,应当自开立账户的次月起连续6个月,每月第5个交易日前以月度报告形式按照本通知第五条规定的内容,将客户新开账户相关情况向本所报告。

客户新开账户发生异常交易行为被本所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本所将对接受其新开账户的会员合规风控、经纪业务负责人进行现场谈话提醒,并视情况要求相关责任人员参加本所的合规交易培训。谈话提醒后再次发生异常交易行为被本所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本所将对相关会员及责任人员酌情加重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并视情况对相关会员开展现场检查。

七、会员应当按照本通知要求,制定针对重点监控账户管理的具体内部制度规定;在技术系统中建立重点监控账户管理台账,对于其中已开户的客户作出标记,采取重点监控措施。

会员应当于本通知发布之日起1个月内,就本公司的重点监控账户管理制度与信息技术系统建设情况形成专项报告,向本所报备。上述有关制度、系统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后续定期报告中予以说明。

八、会员按照本通知向本所提交的季度报告、月度报告、专项报告及临时报告,应当盖章并通过“会员专区-监管信息-监管信息报告-重点监控账户管理情况报告”栏目上传至本所(格式要求详见附件3)。

九、会员应当对本所发布的重点监控账户名单及相关信息保密,并建立相应的保密工作机制。未经本所同意,会员不得将其以任何方式泄露给第三方或者另作他用。

十、会员应当高度重视重点监控账户管理工作,积极履行客户交易行为管理职责,切实规范与约束其交易等相关行为。本所将会员对重点监控账户管理的情况纳入会员客户交易行为管理评价和现场检查内容,对于违反本通知的会员,视情况采取相应的自律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

本所将根据证券市场的发展变化,不断完善重点监控账户的通报及管理工作,并加强与会员的沟通联络,共同维护资本市场稳定运行。

十一、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附件:【官网下载

1.×年×月-重点监控账户名单

2.×年×月×日-重点监控账户名单

3.会员报告命名及格式要求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8年4月27日









郑州外资企业服务中心微信公众号

扫描二维码 关注我们




本文链接://www.0798ci.com/doc/49357.html

本文关键词: 深证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 重点, 监控, 账户, 管理, 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