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办农〔2018〕22号《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农药监督管理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8-12-14 01:00:05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农药监督管理的通知




农办农〔2018〕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

农药是重要的农业生产资料,其生产和使用事关农业生产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生态环境安全。近年来,一些地方农药制假售假现象屡禁不止,非法生产销售禁用农药隐患尚未消除,农产品农药残留超标时有发生,暴露出农药监管措施落实不到位、安全隐患突出等问题。在当前全面推进改革的关键时期,各地要全面履行《农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赋予的各项职责,切实加强农药监督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农药安全风险防范工作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牢固树立安全生产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充分认识农药安全风险防范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提高安全防范治理能力,提升农药行业安全管理水平。要根据新时期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以及质量兴农、绿色兴农的要求,加快推进农药高质量发展和绿色发展。要高度重视农药生产、经营和使用等重点环节安全风险防范,切实加强监督检查、风险监测、隐患排查、宣传指导等工作,严防农药安全事故发生。

二、全面落实农药监管措施

农药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多小散,监管任务重、难度大。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按照《条例》及配套规章的规定,全面履行农药监管职责,坚持问题导向,突出重点地区、重点环节、重点企业,紧盯不放,从严从细落实各项措施。在农药生产环节,重点监督检查生产企业的证照是否齐全,生产过程管理是否规范,安全主体责任是否落实,产品质量是否合格,以及二维码标注和追溯平台建设情况。坚决打击非法生产禁用高毒农药、隐性添加其他农药成分、生产假冒伪劣农药的行为。在农药经营环节,重点检查实体店和网店是否存在违规销售禁限用农药、假冒伪劣农药等行为,以及农药经营台账记录和农药存放安全隐患等,特别关注“专供出口”农药是否存在出口转内销、敌草快等除草剂是否违规添加百草枯。在农药使用环节,重点检查是否存在使用禁用农药、超范围超量使用农药和不遵守安全间隔期等违规行为。特别要查处在蔬菜、水果、茶叶、食用菌和中草药材等作物上违规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的行为。要加大重大案件的查处力度,对违规生产企业、经营单位和黑作坊、黑窝点坚决予以打击。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移交公安司法机关查处。

三、切实强化农药监管工作责任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按照“一件事主要由一个单位管”的原则,切实加强对农药监管工作的组织领导,健全管理机构,明确管理职责,落实责任人员。要完善农药监管机制,层层压实责任,督促农药生产经营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形成上下联动、横向协作、权责明晰的农药监管格局。要创新监管方法,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手段,不断提高监管服务的效率和水平。要建立健全农药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机制,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农作物药害、人畜中毒等重大安全事件应急预案,提高应急处置能力。要强化服务意识,优化营商环境,关注农药生产经营企业合理诉求,及时为农民排忧解难,切实将农药生产许可、经营许可、市场监管、使用指导等职责任务落到实处。 农药监管任务艰巨、责任重大,各省(区、市)农业农村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迅速部署,加强对市、县(区)农业农村部门的指导,全面抓好农药监管工作。同时,要及时交流信息,落实农药监管责任处室和联络人员,并于2019年1月15日前将责任处室联系方式及2018年全省(区、市)农药监管工作总结报农业农村部农药管理司。

联系人:黄辉,电话:010-59192899,传真:59191875,邮箱:pmd@agri.gov.cn。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2018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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