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办能源〔2018〕151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印发电力市场运营系统现货交易和现货结算功能指南(试行)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印发电力市场运营系统现货交易和现货结算功能指南(试行)的通知
发改办能源〔2018〕15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经信委(工信委、工信厅),北京市城管委,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华能、大唐、华电、国家能源、国家电投集团,三峡、国投、中核、中广核、华润集团: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及其配套文件精神,加快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电力市场体系,按照开展电力现货市场建设试点(以下简称“现货试点”)有关工作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组织编制了《电力市场运营系统现货交易功能指南(适用于分散式电力市场)》(试行)、《电力市场运营系统现货交易功能指南(适用于集中式电力市场)》(试行)、《电力市场运营系统现货结算功能指南》(试行)(以下统称《功能指南》),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参照实施。
一、第一批8个现货试点地区,根据经专家论证后的电力现货市场试点方案和运营规则,参照《功能指南》,结合实际,制定电力市场运营系统现货交易和现货结算具体功能要求和系统建设方案,履行有关程序后实施。条件较成熟的非现货试点地区,可结合实际,参照《功能指南》,研究推动相关工作。结合现货试点地区探索实践,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将及时总结完善《功能指南》,适时推动出台相关标准。
二、现货试点第一责任单位应加强对现货交易和现货结算系统建设的指导,及时组织第三方机构对系统进行评估验收,评估验收通过后投入运行。电力交易机构、调度机构应根据审定的电力市场运营系统现货交易和现货结算具体功能要求和系统建设方案,按分工负责系统的开发、建设、运行、管理和维护,电网企业应给予充分的人、财、物支持,确保系统建设按现货试点地区市场建设进度有序推进。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要加强对电力市场运营系统现货交易和结算系统运行情况的监管,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
2018年11月21日
附件:
1、《电 力市场运营系统现 货交易功能指 南(适用于分 散式电力市 场)》(试行)
2、《电 力市场运营系统现 货交易功能指 南(适用于集 中式电力市 场)》(试行)
3、《电 力市场运营系统现 货结算功能指 南》(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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