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医发〔2010〕33号《农业部关于印发〈跨省调运种禽产地检疫规程〉及〈跨省调运乳用种用动物产地检疫规程〉的通知》【附件废止】
浏览量: 时间:2019-01-05 04:42:10
《农业部关于印发〈跨省调运种禽产地检疫规程〉及〈跨省调运乳用种用动物产地检疫规程〉的通知》
农医发〔2010〕33号
【附件2《跨省调运乳用种用动物产地检疫规程》废止,废止依据:农牧发〔2019〕2号《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生猪产地检疫规程〉〈生猪屠宰检疫规程〉和〈跨省调运乳用种用动物产地检疫规程〉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兽医(农牧、农业)厅(局、委、办):
为规范跨省调运乳用种用动物产地检疫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规定,我部制定了《跨省调运种禽产地检疫规程》、《跨省调运乳用种用动物产地检疫规程》,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
1.跨 省调运种禽产地检 疫规程
【附件废止】2.跨 省调运乳用种用动 物产地检 疫规程
农业部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二日
扫描二维码 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