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通字〔2008〕58号《关于印发〈关于海外高层次引进人才享受特定生活待遇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关于海外高层次引进人才享受特定生活待遇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组通字〔2008〕5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政府教育厅(教委)、科技厅(科委)、公安厅(局)、财政厅(局)、人事厅(局)、建设厅(局)、卫生厅(局)、外事办、国资委、地税局;各副省级城市党委组织部,政府教育局(教委)、科技局、公安局、财政局、人事局、建设局、卫生局、外事办、国资委、地税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组织人事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教育局、科技局、公安局、财务局、建设局、卫生局、外事局、国资委;部分国有重要骨干企业、中管金融机构和高等学校党委(党组):
经中央批准,现将《关于海外高层次引进人才享受特定生活待遇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中央组织部
外交部 科技部
教育部 公安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卫生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2008年12月22日
为营造有利于海外高层次人才回国(来华)创新创业的良好生活环境,现对"千人计划"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以下简称"引进人才")可享受的特定生活待遇作如下规定。
一、居留和出入境。
外籍引进人才及其随迁外籍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公安机关在受理申请的50天内,为其发放《外国人永久居留证》,作为其在中国的合法身份证件,享有中国法律规定的基本民事权利和义务。对于尚未获得《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引进人才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需多次临时出入境的,为其办理2-5年有效期的多次往返签证。
二、落户。
具有中国国籍的引进人才,可不受出国前户籍所在地的限制,选择在国内任一城市落户。公安机关要简化程序,优先办理。对于愿意放弃外国国籍而申请加入或恢复中国国籍的,公安机关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的有关规定优先办理。
三、资助。
中央财政给予引进人才每人人民币100万元的补助。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配套其他资金,用于改善引进人才的工作生活条件。
四、医疗。
引进人才享受医疗照顾人员待遇,由卫生部或本人工作(居住)地卫生行政部门为其发放医疗证。所需医疗资金通过现行医疗保障制度解决,不足部分由用人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解决。
五、保险。
引进人才及其配偶子女,可参加中国境内各项社会保险,包括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保险等,缴费年限以实际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年限为准。参保缴费办法、在中国境内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待遇的办法等,与中国公民有相同权利。用人单位在引进人才办理各项社会保险的基础上,可为引进人才购买商业补充保险。
六、住房。
引进人才愿意购买住房的,可参照当地居民购房政策,购买自用商品住房一套。引进人才未购买自用住房的,用人单位要为其租用便于其生活、工作的住房,或提供相应的租房补贴。
七、税收。
引进人才回国(来华)时取得的一次性补助(视同国家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5年内境内工资收入中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探亲费、子女教育费等,按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税前扣除。进境少量科研、教学物品,免征进口税收;进境合理数量的生活自用物品,按现行政策规定执行。
八、配偶安置。
引进人才配偶一同回国(来华)并愿意在中国就业的,由用人单位妥善安排其工作;暂时无法安排的,用人单位可参照本单位人员平均工资水平,以适当方式为其发放生活补贴。
九、薪酬。
用人单位参照引进人才回国(来华)前的收入水平,一并考虑应为其支付的住房(租房)补贴、子女教育补贴、配偶生活补贴等,协商确定引进人才的合理薪酬。对作出突出贡献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可实施期权、股权和企业年金等中长期激励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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