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通字〔2008〕56号《关于印发〈关于为海外高层次引进人才提供相应工作条件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关于为海外高层次引进人才提供相应工作条件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组通字〔2008〕5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 委组织部,政府发改委、教育厅(教委)、科技厅(科委)、财政厅(局)、人事厅(局)、国资委、质检局;各副省级城市党委组织部,政府发改委、教育局(教 委)、科技局、财政局、人事局、国资委、质检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组织人事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发改委、教育局、科技局、 财务局、国资委、质检局;部分国有重要骨干企业、中管金融机构和高等学校党委(党组):
经中央批准,现将《关于为海外高层次引进人才提供相应工作条件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中央组织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教育部
科技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科学院
中国工程院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
2008年12月9日
为营造有利于海外高层次人才回国(来华)工作的良好环境,现就“千人计划”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以下简称“引进人才”)的工作条件作如下规定。
一、引进人才可担任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中央企业、国有商业金融机构中级以上的领导职务(外籍人士担任法人代表的除外)或者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二、引进人才可担任国家重大科技专项、863、973、自然科学基金等项目负责人。对于涉及国家安全的,须另行批准。
三、引进人才可申请政府部门的科技资金、产业发展扶持资金等,用于在中国境内开展科学研究或生产经营活动。有关部门要简化手续,优先办理。必要时,有关部门应以特别项目形式给予支持。
四、有关部门应注重吸收引进人才参与国家重大项目咨询论证、重大科研计划和国家标准制订、重点工程建设等工作。
五、引进人才担任项目负责人的,在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有权决定科研经费的使用,包括用于人力成本投入;有权按照有关规定对项目研究内容或技术路线进行调整;有权决定团队成员的聘任,所聘人员可采取协议工资制,不受本单位现有编制、工资总额和科研经费成本比例限制。
六、按照国际惯例评价引进人才的工作绩效,要避免多头评价、重复评价。评价时,海外专家的数量不低于三分之一。
七、可推荐引进人才参加国内各种学术组织,参加中国科学院院士(外籍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外籍院士)评选。
八、引进人才可作为各类政府奖励候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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