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甲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乙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煤矿)资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告2018年第16号

浏览量:          时间:2018-12-29 01:36:10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甲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乙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煤矿)资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告2018年第16号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涉及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涉及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国发〔2018〕17号)精神,现就甲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乙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煤矿)资质管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甲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管理。甲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名单见附件)资质认可等事项的受理窗口,由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变更到国家卫生健康委政务大厅(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南路1号二号楼北裙楼,邮编:100044,咨询电话:010-68791409)。

二、乙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煤矿),暂按照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和煤矿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煤调〔2012〕76号)精神,委托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进行管理。

三、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依法核发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甲级资质证书、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核发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煤矿)乙级资质证书继续有效。上述两类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在2018年、2019年到期的,统一延续到2019年12月31日。

四、甲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乙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煤矿)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含实验室地址)等事项,请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0号)和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条件评审项目标准及认可工作程序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2〕88号)的有关要求,向注册地所在的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交资质变更申请材料,我委委托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五、根据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电视电话会议的精神,我委正在组织制订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新的部门规章。在新的部门规章出台之前,暂停甲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乙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煤矿)新资质认可(含业务范围扩项)工作。

特此公告。



附件:甲级资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名单




 

国家卫生健康委

2018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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