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监总管一〔2015〕91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非煤矿山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非煤矿山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
安监总管一〔2015〕9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海洋石油作业安全办公室各分部: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推动加强创新型、学习型、服务型非煤矿山安全监管队伍建设,不断提高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工作的科学化水平,努力解决非煤矿山安全监管人员总量偏少、专业人员匮乏和监管方式方法比较落后三重叠加的突出矛盾和问题,促进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结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全面开展非煤矿山“三项监管”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15〕22号)要求,现就全面推行非煤矿山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监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作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工作目标。
1.事故总量、死亡人数和较大事故持续下降,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
2.非煤矿山企业规模化、机械化、标准化、信息化水平明显提高,矿山数量明显下降。
3.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工作的科学化水平明显提高,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得到更好落实。
(二)基本原则。
1.关注风险、突出重点。从固有风险、设备设施、安全管理、人员素质和安全业绩5个方面,综合评估企业风险程度和存在的重点问题,从而采取有针对性的监管措施。
2.定性分析与定量评估相结合。结合安全生产标准化评级和专家“会诊”结果,采用定性分析的方式评估企业固有风险、设备设施、安全管理、人员素质和安全业绩,倡导采用权重设置、赋值分析等定量分析方法。
3.动态分级,差异监管。根据企业风险因素变化情况,及时调整企业风险级别,并对不同风险级别的企业在执法检查频次、执法检查内容等方面体现差异化。
4.因地制宜,符合实际。各省级安全监管局要根据本意见,结合实际,科学制定本地区的风险分级监管实施办法。
二、分级方法
(一)专家评估。
充分发挥专家“会诊”的作用,将专家“会诊”的结果作为风险分级的重要参考依据。
(二)综合研判。
综合评估企业固有风险、设备设施、安全管理、人员素质和安全业绩等方面的风险因素,结合安全生产标准化评级和专家“会诊”结果,将企业按照风险程度由低到高划分为A、B、C、D四个级别。
对于存在以下固有风险情形的企业,结合其技术装备水平、风险管理能力、人员素质和安全业绩等方面的情况,一般应当将其纳入高风险级别实施重点监管。
1.地下矿山:井下同期作业人数超过30人(含30人,下同)、开采深度超过800米、“三下开采”以及水文地质条件、工程地质条件或者周边环境复杂。
2.露天矿山:边坡高度超过200米以及水文地质条件、工程地质条件或者周边环境复杂。
3.尾矿库:库容超过1亿立方米、坝高超过200米以及库址地质条件或者周边环境复杂。
4.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井口产出天然气中硫化氢含量超过20ppm、原油站场储罐容量超过3万立方米、天然气站场净化处理能力超过100万立方米/天或者周边环境复杂。
(三)一票否决。
对于存在以下情况的企业,应当将其评定为D级企业,依法严厉处罚,并责令其限期整改隐患;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的,依法予以关闭。
1.地下矿山:未形成完善的机械通风系统,提升设备未按规定检测检验合格,未为井下作业人员配备符合要求的自救器和便携式气体检测报警仪,井下单班作业人数超过30人未建立人员定位系统,井下存在独立规模大于3万立方米或者总规模大于50万立方米的采空区,未配备相关工程技术人员,图纸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等。
2.露天矿山:未进行自上而下、分台阶(分层)开采,未建立边坡管理和检查制度,未采用机械铲装、机械二次破碎,未采用中深孔爆破,排土场无正规设计,排土场为病级或者危险级,未配备相关工程技术人员等。
3.尾矿库:安全度为危级或者险级,防排洪系统缺失或者失效,调洪库容不足,安全超高或者最小干滩长度不满足要求,排渗设施失效,浸润线埋深小于控制浸润线埋深,坝体出现贯穿性横向裂缝等。
4.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在含硫化氢环境中的作业人员上岗前未经培训合格,高含硫油气井的井下工具及地面配套管材不满足抗硫要求等。
(四)风险公告。
企业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标明本企业的风险级别、主要风险及应对措施,以及安全监管部门对企业实施的监管措施;应当为每名员工量身定制风险告知卡,列出岗位职责、岗位风险、岗位安全规程、事故预防及应急措施等内容。
三、评估重点内容
(一)安全生产固有风险重点评估内容。
1.地下矿山:设计施工情况、井下同期作业人数、开采深度、开拓方式、采矿方法、采空区情况、水文地质条件、工程地质条件和周边环境等。
2.露天矿山:设计施工情况、边坡高度、边坡角、水文地质条件、工程地质条件、封闭圈以下深度、排土场情况和周边环境等。
3.尾矿库:设计施工情况、库容、坝高、汇水面积、筑坝方式、库址地质条件和周边环境等。
4.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高含硫井口数、产出物硫化氢含量、原油储罐容量、净化处理能力和周边环境等。
(二)设备设施重点评估内容。
1.采掘、支护和运输系统的机械化程度,通风、排水和提升系统的自动化水平。
2.生产、调度、管理、监控信息化和智能化水平。
3.设备设施的技术水平,先进适用技术和装备的应用情况。
4.设备设施取得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情况。
5.设备设施定期检测检验执行情况。
6.禁止使用设备的淘汰情况。
(三)企业安全管理水平重点评估内容。
1.企业管理人员和岗位工人安全责任清单制定情况,安全管理制度、作业安全规程、各工种操作规程等制度建立和落实情况。
2.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和安全管理人员配备情况。
3.安全投入情况。
4.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立和运行情况。
5.安全生产标准化体系建立和运行情况。
6.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和演练情况。
7.作业现场管理情况。
8.安全风险公告情况。
(四)企业人员素质重点评估内容。
1.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和现场考核情况。
2.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和现场考核情况。
3.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及安全考核情况。
4.各类专业技术人员配备情况。
(五)企业安全业绩重点评估内容。
1.建矿以来生产安全事故情况。
2.建矿以来安全生产监管指令落实情况。
3.安全生产非法违法情况。
四、监管方法
(一)动态监管。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应当根据企业风险变化,及时调整其风险级别,实施动态化评估分级。对于发生致人死亡生产安全事故的企业,应当立即将其调整为C级或D级;对于发生较大以上事故的企业,应当立即将其调整为D级。企业安全生产条件有较大改善或整改完成后,应根据情况重新评估并确定其风险级别。
(二)差异化监管。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结合自身监管力量,针对不同风险级别的企业制定科学合理的执法检查计划,在执法检查频次、执法检查重点等方面体现差异化。鼓励A级企业强化自我管理,促进B级企业提升安全管理水平,推动C级企业改善安全生产条件,督促D级企业采取有效的风险控制措施,努力降低安全生产风险。
五、其他事项
(一)请各省级安全监管局根据本意见,制定本地区非煤矿山风险分级监管实施办法,并于2015年9月底前报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管一司。
(二)海洋石油开采企业风险分级监管办法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海洋石油作业安全办公室另行制定。
安全监管总局
2015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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