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办运〔2018〕167号《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建立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联络员制度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8-12-30 04:57:43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建立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联络员制度的通知




交办运〔2018〕16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局、委):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行的意见》(国办发〔2018〕13号)和《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8号)精神,及时了解各地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情况,更好地推动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制度实施,经交通运输部同意,决定建立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联络员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联络员组成


开通运营轨道交通的省份和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应当指定一名从事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业务的负责同志担任联络员,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指定一名熟悉运营管理工作的业务骨干担任联络员。联络员应当爱岗敬业、责任心强,具备一定政策理论水平和行业管理经验,具有较好的组织协调能力。

二、工作内容

(一)情况报告

及时报告运营安全重大故障和事故情况;及时报告新开通运营线路的基本情况;及时报告按有关规定需要上报的其他事项。

(二)信息报送

及时报送本省份(城市)、本单位城市轨道交通在建里程、规划里程等情况;按照公路水路交通运输企业一套表统计调查制度相关要求,及时掌握本省份(城市)、本单位城市轨道交通相关统计数据,保持与部的有效信息沟通;根据专项或临时任务,及时报送专题信息。

(三)研讨交流

部运输服务司将不定期组织开展联络员研讨交流活动,梳理总结前一阶段工作情况,听取联络员意见建议,交流心得体会,部署相关工作。

(四)工作简报

部运输服务司将根据信息报送情况,定期编制工作简报,通报联络员制度实施情况,分享经验和工作亮点,对联络员在工作中的成绩和优秀做法予以肯定和推广,对信息报送不及时、报送质量较差等情况提出改进意见。

三、有关要求

(一)各单位要切实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强化保障,为联络员工作开展创造良好条件。要保持联络员的相对稳定,确因工作岗位变动等情况需要更换调整的,联络员所在单位应当以书面形式及时报部。

(二)联络员要充分认识建立联络员制度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强化责任担当,强化与相关单位和部门的联络沟通,及时向本单位负责同志报告工作情况,积极争取配合支持,切实做好上传下达和协调沟通工作。

请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代为通知本行政区域开通运营轨道交通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和运营单位,并收集本省份联络员推荐表,于2019年1月2日前报部。新开通运营城市轨道交通的省份、城市和运营单位,应在本行政区域、本单位第一条轨道交通线路开通前一个月,确定联络员并报部。联系人:运输服务司 田桂飞,电话及传真:010-65293262。


附件: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联络员推荐表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2018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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