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强化扶贫导向做好当前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绩效评价有关工作的通知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强化扶贫导向做好当前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绩效评价有关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吉林省、黑龙江省、安徽省、福建省、江西省、山东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三年行动的指导意见》(中发〔2018〕16号)精神,落实《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强化扶贫导向全力抓好电商扶贫政策贯彻落实的通知》(商办建函〔2018〕391号)要求,强化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以下简称综合示范)绩效评价扶贫导向,引导地方落实好精准要求,推动电商扶贫各项政策措施落地,现就综合示范绩效评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围绕脱贫攻坚对2017年示范县开展绩效评价
有关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坚持“坚持扶贫初心、坚持精准方略、坚持市场导向、坚持稳中求进”基本原则,会同有关部门,将益贫带贫和脱贫攻坚成效作为主要衡量标准,组织对2017年示范县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对示范县在创新精准帮扶机制、完善利益联结机制、建立健全电商扶贫数据统计体系等方面工作突出的,绩效评价应予以体现。对综合示范带动建档立卡贫困户就业、增收及培训人数,要依据工作台账或扶贫部门数据进行确认,不片面追求规模,重在提升精准度和帮扶质量。
二、督促2016年示范县限期完成问题整改
有关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督促前三批示范县,特别是2016年示范县针对绩效评价发现问题扎实开展整改。要求示范县切实履行直接主体责任,对照问题清单制定整改方案,细化工作措施,明确完成时限,按时完成整改。要加强对示范县的实地调研督导,跟踪整改工作进度,发现问题及时提醒纠正,确保整改到位。
三、工作要求
有关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于2019年3月31日前完成2017年示范县的绩效评价工作,并将2017年绩效评价总报告、示范县绩效评价分报告、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含相关解释)以及2016年示范县整改情况一并报送商务部(市场体系建设司)。
有关省级主管部门要实事求是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并对评价结果真实性、客观性和全面性负责。商务部将会同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于2019年4-5月委托第三方对2017年示范县绩效评价和2016年示范县问题整改情况进行抽查。对绩效评价结果与抽查情况严重不符,或整改不到位的地方,将予以通报批评,核减绩效评价得分,扣减示范县财政资金,并视情取消相关示范县资格,收回已拨付资金。
为保障抽查工作顺利实施,现请有关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推荐1名负责综合示范业务的同志,作为工作组专家参加交叉抽查(推荐回执见附件),抽查工作约持续15天。请于12月21日前,将推荐人员信息反馈商务部(市场体系建设司)。
联系电话:010-85093054、85093700
传真:010-85093703
附件:略
商务部办公厅
2018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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