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教函〔2013〕243号《财政部关于开展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与发证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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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开展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与发证工作的通知




财教函〔2013〕24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2〕242号,以下简称《办法》),财政部将于2014年1月1日起组织开展全国各级各类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与发证工作。为了保证此项工作的顺利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办法》的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组织开展本级事业单位及其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并于2014年11月30日前基本完成,形成工作报告逐级报送至省级财政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应当于2014年12月31日前将本省份产权登记工作完成情况、数据分析及相关工作建议形成报告报送至财政部教科文司。

确实无法在上述规定时限内组织完成本地区产权登记工作的省份,应当及时向财政部书面说明原因,经财政部同意后可适当延长办理时限。

二、此次产权登记工作的基准日为2013年12月31日。此前已经组织开展了事业单位及其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的省份,对2012年9月5日《办法》施行后办理了产权登记的事业单位及其所办企业,可以凭财政部门核发的产权登记证(表),直接办理发证手续。

三、财政部门核发的产权登记证,将作为今后办理事业单位及其所办企业相关资产管理事项的重要依据。产权登记证正本和副本中的证书编号,由各级财政部门在办理产权登记业务时,按照财政部统一确定的编码规则进行分配。《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编码规则》见附件。

四、产权登记工作原则上通过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产权登记管理信息系统办理。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为产权登记管理信息系统的使用提供必要的硬件和网络条件保障。涉密事业单位和企业产权登记工作不通过产权登记管理信息系统办理。

已经开展产权登记工作且已使用相关管理信息系统的省份,如果确有困难,可以不使用财政部统一开发的产权登记管理信息系统。但是各地自行开发的系统应当实现与财政部系统的有效对接,保证数据的及时导入和动态调整,满足财政部关于产权登记工作的统一要求。

五、对于国有资产产权归属存在纠纷和争议的事业单位及其所办企业,暂缓办理产权登记业务,待产权界定清楚、纠纷和争议解决完毕后再另行办理。

六、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办法》关于年度检查的要求,待此次产权登记发证工作完成后,组织开展产权登记年度检查工作,并逐级报送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产权登记和产权变动情况分析报告。报告的具体内容和格式要求另行通知。

七、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单位)应当加强审核把关,确保本级事业单位及其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相关材料真实、合规、准确、完备。同时,要充分发挥产权登记的作用,进一步摸清家底,明晰产权,夯实资产管理基础,提高资产管理水平,更好地实现国有资产安全完整与保值增值。

八、为了方便产权登记工作的开展,财政部教科文司编纂了《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办理指南》,相关部门(单位)、事业单位及其所办企业可以登录财政部主页教科文司频道或行政事业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免费下载。

九、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对产权登记工作给予必要的资金和条件支持,不得向办理产权登记的单位和企业收取任何费用。

本次产权登记与发证工作时间紧、任务重,请地方各级财政部门高度重视,抓紧做好部署、培训、宣传和组织落实工作,确保工作任务顺利完成。同时,请认真总结工作中的经验做法和遇到的问题,及时向财政部反馈,以便进一步改进和完善产权登记工作。



附件:事 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 产产权登记编 码规则



 

财政部

2013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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