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厅函〔2010〕710号《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信息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9-01-06 09:30:48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信息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土资厅函〔2010〕7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

为贯彻落实2010年第7次部长办公会关于“兑现奖惩,强化报备,及时、全面掌握各地新增费补充耕地的情况” 的要求,加强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信息备案工作,现就使用新增资安排的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信息备案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备案范围


1.2006年12月31日以前的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信息,其中拟取消或中止的项目应在“备注”栏中注明。

2.2007年1月1日-2010年6月30日期间,各地使用中央分成新增费安排的各级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中央财政支持的土地开发整理重大工程项目另行备案)。

3.2007年1月1日-2010年6月30日期间,各地使用地方留成新增费安排的各级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

二、备案要求

1.项目备案通过“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信息报备系统”进行,报送项目信息的程序与要求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信息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288号)的规定进行。

2.各地在填报项国备案信息时,对已验收的项目,按照系统中“已验收”类项目报备;对于项目状态处于正在实施的,按照系统中“正在实施”类项目报备。已验收并备案的使用新增费安排的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不再进行报备。

3.请各省级国土资源部门于2010年8月31日前完成备案。

三、严格执行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信息备案制度


地方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高度重视对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信息备案工作,明确责任,完善制度,加强管理,做到及时、准确报备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自信息。

1.明确表任人。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信息备案工作实行责任人制度,包括承办人和责任人。承办人和责任人对信息备案的及时性、准确性负责。如人员变化应及时告知。请各省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在2007年7月 15 日前将承办人和责任人报名表报部(见附件1)。

2.定期通报。部将定期通报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备案情况,对于信息备案存在逾期未报或报备内容不全面的要予以通报。

3.落实奖惩制度。信息备案情况将作为年度中央分成新增费分配的奖惩因素之一,对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信息系统备案不及时的,将核减该省当年或下一年新增费预算指标。

请各省级国土资源部门严格按照上述要求,认真组织,做好督促检查,通过报备系统及时上报备案各级各类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信息。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

二〇一〇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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