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办科技〔2018〕175号《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取消下放有关工作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监管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9-01-12 02:43:11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取消下放有关工作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监管的通知




交办科技〔2018〕17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武汉理工大学,各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部属各单位,部内各司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压减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和简化审批程序的决定》(国发〔2018〕33号),进一步做好交通运输产品生产许可证取消下放有关工作,加强产品质量行业监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配合做好交通运输产品生产许可证取消下放有关工作

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做好公路桥梁支座生产许可证下放后的承接工作和汽车制动液生产许可证审查工作。武汉理工大学、部公路科学研究院和中国船级社配合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做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技术指导工作。

二、加快完善交通运输产品标准体系

各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要加快推进《公路桥梁盆式支座》《船用气胀式救生衣》和《港口台架式起重机》等标准制修订工作,进一步优化完善相关产品标准体系。在标准制修订过程中,要对标国际先进标准,充分听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生产使用部门、检验机构和消费者的意见,提高标准制定质量。要加强标准宣贯,推动标准有效实施。鼓励有关社会团体积极制定高于国家和行业标准的团体标准。鼓励有关单位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制定工作。

三、加强交通运输产品行业监督抽查


交通运输部将修订《交通运输产品质量行业监督抽查管理办法(试行)》,完善《交通运输重点监督管理产品目录》,建立检验机构信息库和监督抽查对象信息库,健全“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工作机制,完善交通运输产品质量行业监督抽查工作体系。各单位、各部门要配合部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做好公路桥梁支座、制动液等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及时督促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开展整改,公示监督抽查结果,充分运用好监督抽查成果。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结合实际,充分发挥行业监管优势,积极开展本区域内相关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

四、充分运用认证手段,提升交通运输产品质量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鼓励交通运输有关认证机构积极开展港口装卸机械整机和重要零部件、汽车制动液、公路桥梁支座和救生设备认证工作。要根据产品的技术特点和质量情况,加快制定认证规则,合理选择认证检测项目,配备专业的评定人员,规范认证程序。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认证机构的督促指导,逐步提高自愿性产品认证在工程设计、招投标等活动中的采信度。

五、加快提升交通运输产品检验检测能力

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指导交通运输行业检验机构加强能力建设,规范检验行为,加强监督管理。要针对港口装卸机械、汽车制动液、公路桥梁支座和救生设备等产品,积极组织开展检验机构行业能力验证和比对试验活动,提升检验检测技术能力。

六、建立行业诚信体系

各单位、各部门要结合实际,研究建立港口装卸机械、汽车制动液、公路桥梁支座和救生设备等产品生产企业、认证机构、检验检测机构信用评价机制,建立健全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有关信用信息依法予以公示,形成有效震慑,促进企业主体依法诚信经营,维护市场正常秩序。支持和鼓励行业组织和市场第三方,探索开展基于行业自律的质量安全评估等工作。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交通运输产品生产许可证取消下放相关工作,切实落实好国务院和部有关要求,充分发挥行业监管优势,加强行业产品质量监管,有关工作推进中的问题和情况要及时反馈交通运输部。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交通运输部科技司 赵晓辉,010-65292199、65292100(兼传真)。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2018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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